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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16〕15号)有关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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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实施办法中我校毕业生是指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按本实施办法确定的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学校年度代偿工作计划,审核申请代偿学生资格,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代偿学生的推荐名单和毕业生在岗工作情况,加强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联系,建立,维护和管理代偿学生信息档案,协助计财处将代偿金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给经办银行,协调代偿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
(二)计财处:负责管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将代偿金代为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三)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并发布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就业信息,负责和学生,就业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执行情况及跟踪管理工作.
(四)各学院:负责和就业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并提供学生在岗工作情况等信息,负责代偿政策宣传,发布代偿通知,接受毕业生代偿的申请,审查申请代偿的学生资格,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学院学生申报材料.
第三章申请代偿资助的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经学院评议,学校审核推荐.第九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每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及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三方签订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等有关材料.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于当年11月底前提交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二)学院审查.各学院认真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要求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拟获代偿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三个工作日.
(四)上报推荐学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底将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公布资助名单.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代偿的学生名单后,公布获代偿学生名单.
(六)实施代偿.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或就业单位反馈信息,向毕业生返还学费或为有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代偿金申请标准与使用办法
第十条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一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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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严格审核申请代偿学生的资格.
第十三条加强获代偿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一)建立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提供的信息建立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库.
(二)建立与就业单位和获代偿毕业生定期联系制度.各学院每学期通过,信件,走访等方式与毕业生就业单位联系,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在岗和工作情况.获代偿毕业生要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本人下一年度的代偿申请和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给各学院,各学院核实汇总后于每年6月15日前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建立毕业生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提供的代偿毕业生在岗信息,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获代偿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代偿.
第十四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代偿资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取消代偿资格申请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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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各学院联系就业单位,协商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和学校,银行办理完相应的还款手续之后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各学院负责督促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间,如教育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则按教育部的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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