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中级会计职文云南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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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会计类书籍,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48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十二)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七,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安排和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和监督管理,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
(二)市级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已在昆明市会计监督管理局对外网站上公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可在市会计监督管理局对外网站上公示.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任一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参加面授培训.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一周,必须将本次培训报备申请(含其他相关材料),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授课教师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认可后方可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在15日内及时按规定格式将考试合格人员信息(纸质和电子数据)上报财政部门.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须于每年度1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每年度1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七,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持证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考评高级会计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依据.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鼓励并督促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将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时不予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培训内容,结合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会计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昆明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0日
昆明市财政局2016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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