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评审方面论文范文检索,与国立中山大学生物科学系博士生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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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生物资源暨农学院
教师升等审查细则
95年6月12日本院第213次院务会议修正通过
95年7月11日本校第2440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98年3月24日本校第2567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0年1月11日本校第265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0年7月5日本校第2676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年1月17日本校第2701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年5月29日本校第2717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年12月18日本校第274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本校各学院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准则第八条订定之.
第二条提请升等之教师须符合教育部所规定之最低年资及下列各条件:
本院专任教师,并在本校支薪者.当学期有在校实际任教授课之
事实者.
二,升副教授须任助理教授满四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满五年以上者.升教授须任副教授满四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满十年以上.若有其他特优情形,并符合教育部规定之基本条件,得经系所推荐,并经院长提名.
三,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及副教授升教授须具有博士学位,讲师升助理教授须具有硕士学位,但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者不在此限.
第三条提请升等之教师须经过审查,其项目如下:
一,教学与服务成绩.
二,研究成绩.
第四条各审查项目之评分比重规定如下:
教学与服务成绩占百分之四十,研究成绩占百分之六十.
第五条第三条中二项之总分最高定为一百分.评定总分不满七十分者,不予升等.
第六条本院教师符合第二条所列各条件者,得於每学年第二学期向各系所提出升等申请.
第七条初审工作由各系所办理之,审查及格者,提院复审.复审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院长聘请院内相关系所的教授若干人组织遴荐委员会按本办法办理,并提出评审结果报告,第二阶段由本院教师评审委员会行使审核权後向校方推荐.
第八条遴荐委员会之权责如下:
一,复审各申请升等教师之各项评审资料.
二,综合评定由各系所自行评分之项目,必要时并做适当之增减.
第九条院长须将遴荐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函告有关系所及升等申请人.若当事人对评审结果发生疑义,得於文到後十天内检具事实文件经系所送回遴荐委员会,要求重审.
第十条教师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升等人行使审核权,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如通过人数超过本院分配名额时,以得票数决定推荐升等人选.
第十一条教师国内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教师证书所载年资起算之年月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教师有下列情形者,其服务年资应予扣减:
一,留职停薪期间之年资不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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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故离校一次连续达三个月以上者,其离校年资不予计算.
三,专任教师曾为研究生者,其为学生期间之年资折半计算.
第十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者,其服务年资应予增减:
一,留职及原职在国内外学术研究机构进修满三个月以上者,其年资折半计算.若进修满三个月以上而未拿到学位者,此折半计算之年资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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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副教授留职及原职在国内外进修获得博士学位者,计其年资一年.
三,助理教授若获有博士学位,但原以讲师起聘者,於升等副教授时,计其讲师年资一年.
四,讲师获得博士学位者,其博士学位抵充年资三年.
五,进入本校前在国内公私立大学及国外着名大学担任同级专任教师之连续年资得予采计,但在国内私立大学的此项计算年资不得超过二年.
六,在国内,外着名研究机构之同级连续研究年资,可折半计算,其计算年资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本校同级连续之兼任教师年资,可折半计算,但不得超过一年.并不得与本条第六款之年资重复计算.
第二章教学与服务成绩
第十四条讲师,助理教授及副教授之教学成绩按授课时数,教学效果及论文指导三项评定之.
第十五条授课时数以学校核定者为准.教师请依「各系所教师授课时数调查表」填报,每周平均授课时数每学期计算一次,取其现职内最近五学年度平均(或其具实际年资之学期数计算),符合规定者讲师给予二十分,助理教授及副教授给予十分,少於规定者,每短少一小时减一分,超过者不予加分.一门课程如由二位或二位以上教师合授者,其时数按参加教师人数平均分配或授课周数比例分配计算之.至专题讨论一科,若各位教师每次均参加讨论者,每人均按一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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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教学效果包括近五学年度(或其具实际年资之学期数计算)教学态度是否认真,教材是否充实合宜,讲解是否清楚而有效率,对学生辅导是否尽心等.其评分由系主任指定教授三人以上评定之,如代系主任本身申请升等时,则由院长指定教授三人以上评定之.此项评定工作至少须在升等申请提院之前半学期开始.评定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学生问卷反应.
二,教材,作业及考卷审查.
三,课堂教法及效率评定.
以上三项合计,最高十五分.
学生问卷由院提供,各系亦得自行设计,教材及教法等之评定细则由各系自行订定.系主任或院长指定之评审教授须对每位升等申请人之详细评定方法及结果,包括问卷题目影印本及结果统计等,做成报告,以供遴荐委员会参考.
本院教师若於五学年内获得校教学杰出教师,校教学优良教师或院教学优良教师等荣誉者,以满分计算.
第十七条助理教授及副教授指导学士,硕士及博士论文之评分,以现职内最近五学年度内(或其具实际年资之学期数计算)论文完成者为限,每篇论文分别以0.五,一.五,二.五分计算,本项评分最高为十分.若指导教师有二人或二人以上者,升等申请人须为主要指导教师,其认定由系主任为之.若讲师有指导学士论文,每周以一小时并入授课时数计算.
第十八条讲师以上教师之教学外服务成绩,最高五分,无服务表现者零分,其评定依据为近五学年度(或其具实际年资之学期数计算)教师担任校内外各项职务(包括兼代系主任及附属单位主管,学生导师,学会干部,学术刊物编辑,建教合作事务等)之工作量,工作品质,校内外同行之书面评语等.此项评分由系主任或院长指定之评审教授评定後,须提出详细评定报告,包括列举升等申请人所有服务项目及具体成绩,以供遴荐委员会参考.
第三章研究成绩
第十九条送审之代表着作一篇限为最近五年内完成并刊出者,并应以发表在
SCI(SSCI,A&,HCI)期刊内之论文,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有数
位作者时).
但本院社会科学领域教师仍得於102年7月31日前,以TSSCI期刊内论文作为升等代表作送审.
升等教师之学术着作审查人人选,由系(所)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就每位升等教师,向本院提出校外学者专家名单(至少五位)及回避名单,并由本院升等遴荐委员会推荐四至六位审查人後,由院请系(所)协助至少送四位审查人进行着作审查,系(所)於收到着作审查意见表後,依据审查结果办理升等教师推荐初审,系(所)教评会初审通过後,应於四月底前将推荐升等教师资料及全部着作审查意见表,送本院办理复审.必要时本院得再送一至二位审查人审查,对外不公开.
第二十条申请人最近七年内(含起算年整年)所有学术性着作(含已被接受者)中,其发表於国内外学术期刊者,每篇计分方式如下表.
分类参考学术性着作(期刊论文发表)分数(顶尖Science,Nature,Cell10分(杰出SCI,SSCI,A&,HCI排名≦15%6(优良(Ⅰ)SCI,SSCI,A&,HCI15%<,排名≦40%5(优良(Ⅱ)SCI,SSCI排名>,40%,IF≧0.2
A&,HCI排名:40%<,排名≦80%
TSSCI排名≦15%
d.台大研发处审定之第一级人文学优良期刊4(甲等TSSCI15%<,排名≦40%3(其他SCI,SSCI,IF<,0.2
A&,HCI排名>,80%
c.TSSCI排名>,40%
d.其他经专业审查之学术期刊论文2
一篇着作如作者有二人以上者,其评分方式,依第一项分数乘以下表之百分比计分,但如合着者在研究该篇论文时,为升等申请人之指导教师,或为升等申请人之学生,且该论文为学生毕业论文之一部分时,不必均分.
得分排名顺位12345列
名
总
人
数2100%40%3100%25%20%4100%20%15%15%5100%20%15%10%10%注:1.若有合着情形,每篇着作中皆请注明每个作者之贡献.
2.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不必均分.
3.着作若系由博士论文直接整理发表,该篇着作由本院升等遴荐委员会酌予给分.但该论文未作为聘任时之着作使用者,不在此限.
4.列名总人数超过六位者比照总人数五位情形计分.
5.二位共同之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每位权重70%.三位共同之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每位权重50%(自办理103学年度升等起适用).
前项指标,升教授者需达25分以上,升副教授者需达20分以上,始
具升等资格.
产学合作绩效依下表方式计分.
类别计分国内新型或新式样专利1国外新型或新式样专利2国内发明专利2国外发明专利4技转金台币50万元以下之技术移转2技转金台币50-100万元之技术移转4技转金台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之技术移转5品种权2注:1.同一「发明」,「新型」,「新式样」,如同时获国内,国外专利,或已技转者,择一计分.
2.最多采计两项.
本条文若有其他相关未尽事宜,交由本院教师升等遴荐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院遴荐委员会委员依院及系所送审之着作审查意见表所评定总成绩之平均,并参酌第二十条之分数等,评定升等研究成绩.
本项评分最高为六十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院教评会,院务会议及本校行政会议通过後,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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