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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的电子文档,逾期海报展板谨请自备),2,免费提供展位一个及两名工作人员的中餐和饮水,
3,免费为企业提供人才测评服务(每单位限3人),
4,有针对性联系省内外人才市场及百余所大中专院校,技师和职业类院校组织各类人才和毕业生参会应聘,并实施大会信息进本市校园和社区工程,
5,人才招聘大会现场提供各类人事人才咨询服务,招聘大会后,市人才市场将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做好人才推荐服务,以满足用人单位需求.
十,现场招聘与"马芜铜合网上人才招聘会"互动,各参会单位在2007年3月16日—3月31日,由马鞍山人才网提供统一的网络平台发布人才需求信息,接受网上报名,开通网上人才库,进行网上人才查询,网上在线招聘的系列服务.
十一,参会须知:
1,为便于合理安排招聘摊位和发布招聘信息,参会单位务必认真填写《2007年毕业生双选会暨人才招聘大会人才需求信息表》(附件1)于2007年3月9日前传真或直接送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摊位预定,开通网络招聘平台手续.如招聘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zjx2963@sina.或massb1770@163.或masrczp@163.,请务必确认.
2,参会单位(会员单位除外)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十二,
马鞍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马鞍山市人才市场)
地址:马鞍山市湖东南路156号邮编:243000
联系:0555-2366846,2366875,2366849传真:0555-2366846
联系人:章老师,孙先生,杨先生
网址:masrc..或masrc.
E-mail:zjx2963@sina.或massb1770@sohu.
200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继2002年后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现就这2个司法解释涉及的几种特殊的劳动官司主体的主要内容作以解读.
劳动官司的主体资格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读2
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官司属于民事官司,也分主体和客体.劳动官司的主体也分原被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必须是建立了劳动官司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此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是主体合格的主要依据.劳动官司的客体就是争议的内容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义务.如果客体存在,主体不合格,则官司就在程序上被驳回.下面介绍的是几种特殊情况下劳动官司主体认定的规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关系主体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问题上,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作为甲方,用人单位是作为一个法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是与老板或经营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因此,投资人,经营者的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有效和履行."单位合并,分立"前者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变成了一个法人单位,比如合并,兼并等等,而后者是指一个单位变成了两个法人单位,比如公司一分为二等等.但是不论是合并或分立,前提是新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而不是一个单位内部的部门变动.用人单位被其他单位兼并或分立后,由兼并单位或分立后的单位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兼并单位或分立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未变更或丧失,只是投资方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合并或分立,涉及到新老单位的经济利益,职工的安排也与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密切.这几年因为企业合并或分立,新法人不承认原劳动合同等违法事件屡有发生,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招用"黑工"的劳动关系主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协议.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只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便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随着劳动用工制度和人才人事工作的改革,人才合理流动越来越频繁,这种流动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人才流动的前提必须是不侵犯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人才要跳槽,必须在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才能与新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要招用人,被录用的人也必须先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否则就是非法用工.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连带赔偿责任,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分别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原用人单位可以向现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要求赔偿.根据劳动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如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劳动者个人承担30%.所以最高法院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承包招用的劳动关系主体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单位工作人员(往往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承包人在外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安排劳动者从事单位工作的情况,一旦发生争议,单位则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个人雇佣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这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规定:"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工作人员或承包人以单位名义在外招用人员,不为反对意见,或受招用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确实是为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受招用人员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是用人单位,但不是要求所有确定劳动关系的行为都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出面.如果其工作人员或承包人以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单位不为反对的,应视为单位已承诺.因为劳动用工也是一种交易行为,根据表见代理的原理,如果劳动者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承包人是代表单位招用时,即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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