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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监考老师清点完试卷份数后,根据监考人员的指令有秩序地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及考场周围逗留谈论等.(六)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加强考试期间的考场巡视工作.考场巡视分校,院两级,校级巡视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院级巡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考场巡视人员负责考场巡视,督察考风考纪并配合处理有关事宜.巡视人员应认真履行巡视职责,秉公办事.巡视结束后,巡视人员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校巡视人员将记录表交教务处,院巡视员将记录表交学院办公室.
第五章考试违纪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合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时擅自调换座位的,
(三)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考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汇报,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
(六)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七)对他人抢夺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学校统一印制)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一)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等,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人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擅自传,接物品,
(九)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
(十)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十一)组织作弊,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本场考试无效),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参加考试的学生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并根据《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教学事故认定.并按《集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命题教师或接触试卷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故意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
(二)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计分误差,
(三)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或利用监考,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五)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发现作弊隐瞒不报,
(六)偷换,徇私更改考生答卷或考试成绩,
(七)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以权徇私,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考试违规,作弊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停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场情况登记表》中的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的办公室.
学校有关单位和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出现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由学院填写考试违纪处理审批表并进行审核,审核后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并移交学生处按学生处分程序处理.
第六章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各教学单位原则上应组织集中评阅试卷.阅卷工作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班级多的公共课可在课程考试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阅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试卷.
评卷教师应本着对学校负责,对学生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试卷的评阅工作,严禁随意变更评分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给分有据,扣分合理,宽严适度".阅卷务必认真,细致,反复核对确保无误.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某些实践性教学环节或以百分制计分有困难的(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论文等)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评卷一律使用红笔,记分数字必须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
卷首登记大题分和总分,各大题得分不得四舍五入,试卷总分可四舍五入.阅卷教师须在相应栏中签字,没有采用流水作业阅卷的,只须在总分栏下签字(签字处可盖私章).卷内每道大题在题首处给出得分.卷内客观题在右边给一个总扣分或每页给一个扣分,卷内的主观题小题若答错须给出扣分,记在小题的靠右合适的位置.
采用论文形式考核的课程,对论文中的错字,别字,病句及错误的观点要用红笔划出,批改要有评语.论文要归档.
阅卷后确实有误判须改动的,应由评阅教师在错误处划一横,并另写正确的批阅,同时在更正处签字.已经上报成绩的(成绩数据已提交成绩总库),须填写"集美大学更改学生成绩申请表",并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批后与学生成绩单一同保存.
试卷批阅完成后,阅卷教师应对所阅试卷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核工作.每学期初,由教研室组织对上学期的试卷进行核查,学院组织复查.
对雷同试卷或对试卷有疑问的,先进行批阅,并做记录,之后将问题上报教务处.对作弊试卷,在卷首总分栏内填写"0"分,并注明"作弊"字样.
课程成绩应考虑平时成绩,但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40%,具体计入比例须经教研室确定后,由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平时成绩必须体现在成绩单上.
阅卷和复核工作结束后,有关教师应按要求及时录入成绩.成绩提交完毕,通过网页按各个自然班打印《学生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选修课的按课程打印成绩单),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交课程所属学院办公室,一份由课程所属学院办公室存档,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如教务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与书面的《学生成绩报告单》不符的,以书面的《学生成绩报告单》为准.综合素质选修课程成绩在选课系统的成绩管理中录入成绩,提交后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一份由任课教师报送教务处,一份存教研室.
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统一公布,学生可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任课教师和评卷人员不可私自向学生公布成绩.
评卷完毕,一般不再查阅试卷,如果学生对评卷结果确有异议而要求复查试卷时,可在教务管理系统公布成绩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理由,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并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查同意后转交开课的学院,由开课的学院指定2名相关专业教师负责复查试卷.复查结果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进行反馈.
课程考核结束后,教研室应及时组织教师对所有课程考核情况进行总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方式考核的要对试卷水平和答卷质量进行分析,对于多个班级统考的课程要分别进行所有参加考试学生的总体成绩分析和单班分析,采用其他方式考核的,对课程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包括本课程开课的一般情况,命题情况,学生考核情况,考核的特点和效果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今后改进教学的意见和努力的方向.根据分析结果,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各门课程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课程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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