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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验并盖章,省直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其业务主管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第十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省辖市,省业务主管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抽检审验,并将抽检,评估等情况进行评比,通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业务主管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情况,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检查.具体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定.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内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定,完成公需,专业科目的培训学时,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证明材料情况及证书登记程序.验证后加盖审验部门的印章.
第十七条各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每年应将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完整统计,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业务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汇总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便于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要在《继续教育证书》中如实记载,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凡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等国家级或省级专家人选者,需完成《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继续教育证书》作为申报国家,省级专家基本条件之一.省辖市,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市(厅)级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等情况的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涂改,不得以发证,登记,审验等名义乱收费.对擅自印制《继续教育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省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政策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1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备案表.xls
2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xls
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申报表.xls
4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doc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6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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