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类论文范文资料,与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险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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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形式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权限: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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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行政执法时的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四,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期限的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六,用人单位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告时的权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七,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时效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十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案件的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凡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不再处理.
十九,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十,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延长劳动者工作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十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十三,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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