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类论文范文文献,与学士学位文范文山东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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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可能是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博士生本人的导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若其正,副导师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则答辩委员不得少于七人.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纪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答辩.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院(系,所)保管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生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审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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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同第十条关于答辩程序的规定,其中博士生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
第十九条学位申请材料
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博士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二)博士学位论文,
(三)符合学校规定的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
(四)博士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
(五)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
(六)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七)博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保密论文除外).
以上材料供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用于归档及校图书馆,北京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等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各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的表决票,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博士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内送交校学位办公室.如无特殊原因材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二十条学位审核与授予
学位审议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博士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审议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审议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并由审议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或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博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经三个月公示期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关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规定同第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同第十四条.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着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我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可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由校教务处统一制作,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制作.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二十七条校教务处负责受理学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学位〔2005〕5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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