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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培训
相关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多年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奠定了基础,增强了建设领域相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但是,近期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部分地方存在培训报名难,培训成本高,培训方式单一,培训机构不适应培训需求等问题,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偏离了行业培训工作目的.
为适应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需要,切实提高行业培训质量,规范培训行为,提升行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更好地服务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改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培训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培训工作要立足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适应行业的特点,在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的前提下,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培训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与参训人员,降低培训成本.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一律坚持企业自愿培训原则,凡是可以通过网上培训的,不得要求现场培训,凡是企业可以自行组织的培训,不得强制要求到相关社会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同时,不断改进相关的考试考核方式,在保证考试质量的前提下方便考生.
二,相关培训的具体改进措施
(一)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
发挥建筑施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自建培训机构自行组织考前培训,或自愿委托社会培训机构(有关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进行考前培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以及企业与考生需求情况,全省考试与取证工作每年分批次进行.对于我省企业和施工队伍较为集中的地区,根据企业和驻外建管机构提出的申请,由省建设干部学校统一组织送考上门.委托省建设干部学校开发建立继续教育通用知识学习平台,已取证人员的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学习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原则上不超过2天.继续教育审核及证书延期登记工作下放给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建筑工人职业培训
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16〕1050号)精神,由企业根据培训需求,按照建人函〔2016〕1050号文规定的条件建立自有培训考核机构,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或自愿委托有关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考核,发证相关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规定内容与要求进行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安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由目前的社会培训机构集中培训调整为由企业自行培训或自愿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培训.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规定,相关部门在核发"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延期复审时,切实将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审核内容.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前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其中建筑施工起重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取证前的培训委托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组织实施,其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前的培训由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已持证人员的延期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或自愿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培训.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16〕75号),相关部门在核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延期复审时,切实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情况作为审核内容.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前)继续教育
一是减少继续教育的集中面授时间,由原来的6天减少为3天,减少的学时数通过认定发表论文着作,参加学术研讨等方式替代,二是开发建设继续教育网络平台,争取2016年投入使用,为参训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渠道,三是建立与相关专业执业注册类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机制.
(六)执业注册类人员继续教育
1.对法律法规规定由我省自行组织实施和受部注册中心委托组织实施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人员的继续教育,多渠道改进组织实施方式,提高培训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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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大力推行网络教学模式,开发建立执业注册类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争取在2016年底前投入使用,减少集中面授学时要求,降低培训成本.
二是根据各类执业注册类人员继续教育的需求情况,增加培训机构的数量,扩大地市布点覆盖面,方便执业人员就近学习,同时建立健全对培训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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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结合行业实际,拓展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方式,将发表专业论文,参与课题研究,参与相关教材编写及考试命题等纳入到学时认定范围,鼓励执业人员结合实践工作进行理论知识更新.
2.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部管社会团体直接组织实施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积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增设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方便我省执业人员就近参加培训.
三、有关要求
(一)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调动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培训的积极性,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协调工作,并结合本地情况,细化工作措施,安排好有关培训组织方式转变后的工作衔接,做好本地企业自主培训人员的考务组织和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在方便企业和从业人员,降低培训成本的同时,确保培训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促进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企业要发挥在职工培训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培训管理机制,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我省企业职工在省内各市均可参加当地的相关培训和考试,不受企业注册地限制.已取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机构核发的相关证书的,在我省均认可使用,无需再参加同类培训和考试.
(三)厅机关有关处室(局)要按照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要求,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规范简化操作程序,指导各市相关部门落实各项改进措施,加强对培训工作质量的监管,为建设企业创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
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要制定完善各类执业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做好相关教材资料编制,师资培训,培训机构认定(基本条件详见附件2)管理,网络教育平台开发等相关工作,本着"便捷,规范,节约"的原则统筹组织实施执业注册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我厅人事教育处.
附件:1.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和安管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
训机构基本条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5日
附件1:
企业自建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和安管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有适应培训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4人,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有相对固定,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在专业上能够覆盖到全部授课内容,
3.有完善的教学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4.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场地,设备和设施等.
承办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和安管人员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
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培训或办学许可,已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
2.有适应培训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有相对固定,并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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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完善的教学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5.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场地,设备和设施等,
6.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
7.有承办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业培训工作的经验.
附件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培训或办学许可,已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
2.配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及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历.
3.有政治业务素质高且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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