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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理由】

从本案来看.小说《热土》是红玉和江明的合作作品,俩人共同拥有该作品的着作权.红玉和江明分别于1951年和1953年去世,距2004年已满50年.

(四)【适用法律】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复制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某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发生在2004年11月,已经超过了着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而且对作者的人身权利没有侵犯,因此,出版社没有支付稿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显然,××中级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江明女儿的诉求.着作权法对作品保护期的限制,有利于社会文化科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着作权保护期的设置,很好地平衡了对着作权人私权的保护和对社会公众利益的需求.

四,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一)【基本案情】提供网站链接服务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着作权纠纷案.原告发表了其翻译的译着.其他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刊登了原告的作品,被告网站与这些网站均有链接关系,通过被告网站,能够访问到以原告的作品为内容的网页.原告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网站上载后,明确提出要求彼告停止其链接行为,被告却以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为由,未积极采取措施.

(二)【主要争议】被告对其链接行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三)【裁判理由】被告网站利用链接技术,将用户引导到刊登原告作品信息的网站.从直观的表象上看,访问者是通过被告网站上网,并浏览到信自,被告是信息提供者.但是从技术角度讲,被告网站仅是提供了搜索服务的工具,引导用户利用这个工具到刊登原告作品网站上去浏览相关的信息.此时这些信息并未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上,而是在上网用户自己的计算机内,临时生成被链接网站所载信息内容的临时复制件.因此,被告提供链接服务并不是将原告作品直接上载复制的行为,也不是传播.

另外,由于在互联网卜网站之间具有互联性,开放性,网上的各类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要求网络服务商对所链接的全部信息和信息内容是否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先行作出判断和筛选是不客观的,网上的信息内容有权利上的瑕疵时,主要应由信息提供者或传播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仅提供链接服务的被告不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虽难以对其网站链接的信息内容加以控制,但完全有技术能力控制其网站与刊登原告作品网站的链接.在原告提出其链接的网页上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上载的作品的指控时,被告有责任及时地采取技术措施,停止链接,停止侵权.但被告在得知原告的权利被侵权后,仍未积极地采取措施,致使侵权状态得以延续,这种结果对权利人是不公平的,有悖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原则,被告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一)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五,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基本案情】××市华珠鞋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耐克图形"商标的运动鞋11,040双,非法经营额达188,112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鞋商品上的"耐克图形"商标,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运动鞋11,040双,3,罚款人民币5.7万元整.

(二)【主要争议】本案中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否对侵权人做出行政处罚

(三)【裁判理由】知识产权一经国家机关授予,即受法律保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同时,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是知识产权实现的重要的一环.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对侵权的救济措施和防止侵权的措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此也规定了救济的各种途径和措施.

(四)【适用法律】

1,民事救济措施.民事救济措施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的作用.这是民事案件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救济手段.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民事救济,主要是采用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等方法.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照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一是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利润计算.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以使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如我国着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与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救济措施.行政救济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有效的威慑力量.TRIPS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主要内容包括:有权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或者将侵权商品进行销毁,而不给予任何补偿,有权将用于制作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而不给予任何补偿,以尽可能地减少进一步侵权的危险等.行政救济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销毁有关的制作侵权设备和工具,罚款等.

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当权利人怀疑有假冒商标货物或者版权盗版货物可能进口时,可以向行政或司法专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海关对这些货物中止放行,进行扣押,以免进入自由流通.海关经查实如被扣货物是侵权商品,则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如果扣押错误,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的合理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权.如我国商标法53条规定: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和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示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综上,本案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行政处罚权,其行政处罚就包括上面所说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罚款等行政救济方式.

3,刑事救济措施.刑事救济措施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最严厉的一种救济方法.TRIPS协议对各缔约方做了最低限度的要求:至少应制裁假冒商标或剽窃版权作品的犯罪,其使用条件包括:一是非法使用人主观上处于故意,二是侵权使用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

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一般都超出了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我国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章节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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