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类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自学法律本科课程2016年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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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办理信息现场确认的普通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可提供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待办证明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七条办理课程免考审核信息现场确认须提交的材料为:相关证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毕业证待办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颁发单位出具的拟免考课程原考试合格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颁证单位教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原件).
第二十八条对纸质材料提交不全的考生,信息确认机构有权要求考生补齐材料,未补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信息确认机构在受理考生现场确认申请后,应仔细核对纸质材料与考生提交的网上申请信息是否一致,核查考生提交的网上申请课程免考信息是否符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实施细则》规定.对网上申请信息不完整或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及课程免考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在网上办理系统中予以修正或退回.
第三十条网上申请信息现场确认无误后,信息确认机构须打印"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和课程免考网上申请确认单",经办双方(考生和信息确认机构经办人)须在网上申请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网上申请确认单一式两份,经办双方各存一份.
第三十一条网上申请信息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后,信息确认机构须当面将证书,证件原件退还给考生本人,及时将签字后的网上申请确认单,证书,证件复印件等纸质材料整理归档,确认后的网上申请信息上传到省自考办.在网上申请终审工作开始前,各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应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和课程免考网上申请确认单"分类整理好,上交给省自考办.
第三十二条因故不能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可出具现场确认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委托人联系等并经委托双方签名确认.对未持委托书的代办申请,信息确认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为本机构助学的考生集体代办的,事前应与考生签署委托代办协议.
第六章网上申请终审
第三十四条网上申请终审(以下简称"网上终审")每年2次,上半年网上终审时间为5月上旬,下半年网上终审时间为11月上旬.
第三十五条本科毕业资格认定网上终审内容:审核考生网上提交的学历证书和相关证件信息与权威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对考生是否达到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基本条件作出终审结论,结论为终审通过或不通过.
第三十六条课程免考审核网上终审内容:审核考生网上提交的学历证书信息,相关证件信息和成绩证明信息与权威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审核考生提交的课程免考信息是否符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对考生是否可以免考自学考试相关课程作出终审结论,结论为终审通过或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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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终审结论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反馈给信息确认机构和考生,信息确认机构和考生可以登录网上办理系统查询终审结论,终审未通过原因.
第三十八条省自考办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教育部考试中心,非学历证书颁发机构建立信息查询合作机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核实考生网上提交的学历证书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非学历证书颁发机构查询核实考生网上提交的非学历证书信息与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凡考生网上提交的学历或非学历证书信息在相关机构查询不到,或者与相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网上申请将被退回,网上终审结论为不通过.
第三十九条终审结论为不通过但持有下列合法文件之一的考生,可到省自考办指定地点现场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合法文件包括:《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非学历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学历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现场办理的考生除提供以上其中之一合法文件外,还应提供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条使用毕业证待办证明书进行现场确认且通过的普通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须持毕业证书原件,准考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省自考办指定地点现场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
第四十一条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列情形的考生,上半年于6月15~30日,下半年于12月15~30日在省自考办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审核,当次办理地点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告.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下列情形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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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本人或其受委托人网上申请信息填写错误或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且在现场确认时未能发现和更正信息,导致终审不通过的,
2.考生本人或其受委托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信息现场确认,导致网上申请信息为无效的,
3.考生本人或其受委托人办理现场确认时未按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纸质材料,导致现场确认申请被退回的.
第四十三条因下列情形导致的责任,由信息确认机构承担:
1.信息确认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申请信息现场确认信息上传,导致网上终审不能按时进行的,
2.信息确认机构未经考生本人或受其委托人签字确认,擅自上传考生网上申请信息,导致网上终审结论错误的,
3.信息确认机构未经考生本人授权委托,擅自为考生代办网上申请,导致网上终审结论错误的.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导致的责任,考生,信息确认机构和省自考办均免责:
1.因互联网传输原因导致信息缺失或丢失,由此引起网上终审工作无法进行的,
2.因证书颁发机构不能按时提供信息,导致网上终审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的.
第四十五条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有关规定,现场确认或网上终审发现证书,证件,证明材料和网上申请信息为伪造,且考生不能按时提供合法补充证明文件的,给予考生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有关规定,自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协助考生作弊的,
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网上办理业务流程和每年工作安排由省自考办另行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自考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过去文件规定和操作程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2016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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