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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我校学位的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确定的学位标准,条件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保密专业除外)的原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成立江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设学校,学院(含中心,研究院,所,下同)两级,并根据任期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换届,调整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校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学,研究人员应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名单(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经学校审批,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未经校学位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江苏大学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
第十条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上报和评估.
(二)审议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各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消已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处理与学位有关的其他问题.
(六)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负责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审和研究生导师的上岗选聘工作.
(七)评选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推荐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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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可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组成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紧急问题,并在校学位委员会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第十一条校学位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及各学院行政机构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为校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具备教授或相当职称).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院与研究生院协商后提出建议名单(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五人,任期与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致),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并留存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学位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一)相关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审核和评估.
(二)制定相关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规章制度及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审查相关学科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六)审议推荐相关学位授权学科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研究生导师上岗选聘名单,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七)评选推荐相关学科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并报送校学位委员会.
第十五条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确保学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拟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委员会或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校学位委员会将决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同时完成本科学业达到下述水平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外语水平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具体实施办法参见《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教务处受校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经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同时修满规定学分,完成要求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在学术水平方面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或解决重大实际工程问题.
(五)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及撰写论文摘 要.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四)学位论文工作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五)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汉语撰写.留学生可用英语或用事先经学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同意的其他语种撰写学位论文.非汉语撰写的学位论文必须附加详细汉语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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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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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
(一)学位论文的送审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最迟应在答辩前三十五天提交送审申请.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实行100%"盲审"制度.论文的"盲审"工作由相关学院负责实施.论文评阅人为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两名论文评阅人中,原则上以校外专家为主,校内专家至多一名.评阅意见的处理及其他相关规定详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办法》.
(三)学位论文的答辩
1.论文答辩审批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组成的审批由学位分委员会负责.
2.论文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五人(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但不担任主席)或三人(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组成,一半以上委员应为相应学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秘书一般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研室教师或硕士毕业生担任.各类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组成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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