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类论文范文例文,与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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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EngineeringCostAssociation,缩写BECA).
第二条本团体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从业人员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目标.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广泛团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探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政策及实际问题.宣传普及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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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绿景苑3号楼西门6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工程造价管理发展与改革的技术经济政策,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活动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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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用体系,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的评比,评选活动,制定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业规则,自律公约,
(四)开展技术,经济,学术性的研究探讨与交流.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对工程造价领域内技术经济成果的研究应用及学术理论的交流活动.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五)开展工程造价专业的人员培训,继续教育,以及编写培训教材及相关资料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业务水平,
(六)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刊物,开发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网络项目,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代理资质的企业和有关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科研,院校等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组织和管理机构.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国内外工程造价同行业知名人士,资深专家,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大专院校教授,学者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取本团体编印的刊物,资料等,优惠或免费享受部分有偿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撰写论文,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九十一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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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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