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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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施工结束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5.1.10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后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5.1.11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含分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
5.1.12施工现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5.2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5.2.1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分别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建材产品的进场验收.
5.2.2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对进场建材产品是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应立即退货.
5.2.3需送检的建材产品,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必须见证取样送检的建材产品,按5.2.4条执行.
5.2.4见证取样与送检
5.2.4.1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判定原则处理.
5.2.4.2取样人员应在式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5.2.3.4见证取样与送检试块(件),材料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5.2.4.4下列试块(件),材料应按规定数量实行见证取样: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交底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其它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件),材料.
5.2.5按规定进行建材抽检才建材产品,采购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
5.2.6下列建材产品应进行建材抽检:
1塑料,铝合金门窗,
2给排水管材,管件,
3管道阀门,
4散热器,
5防水材料,
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7家用电工产品,
8内外墙涂料,
9其它按固定应抽检的建材产品等.
5.2.7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5.2.8施工单位应建立建材产品检验及验收档案,及时填写《建材产品进场分类台帐》(附录B-5).
5.2.9配合比与计量
5.2.9.1混凝土,砂浆搅拌前必须取得由检测(试验)单位出具的配合比通知书,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发生变化,应委托检测(试验)单位重新设计配合比.
5.2.9.2施工现场必须在搅拌机具旁设置计量设备,悬挂计量标志牌(附录B-6).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并定期效准.
5.2.9.3现场应设置专职计量员,具体负责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并填写计量记录,计量员应佩戴胸卡.
5.2.10试块留置与养护
5.2.10.1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果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
5.2.10.2施工现场宜配置移动式试块标准养护室(箱).混凝土,砂浆试块养护的温度,湿度应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养护室(箱)必须进行定期效核,每年不得少于1次.
现场选用标准养护室(箱)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工序要求及试块留置组数确定(宜可参照附录B-7).
5.2.10.3施工现场应制作用于同条件试块养护的专用保护器具,养护条件应与相应结构或结构部位一致.
5.3建筑结构施工
5.3.1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5.3.2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抽样检测.未经主体结构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5.3.3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严禁进行现场搅拌,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将供货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3.4基槽(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基槽(坑)验收,并填写地基验槽记录.
5.3.5灌注桩施工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成孔,清渣,钢筋笼,混凝土浇注等工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端承桩必须保证桩孔达到桩端持立层,深度满足设计要求.
5.3.6复合地基,桩基础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5.3.7现场拌制砌筑砂浆,原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搅拌时间应达到规范要求.
5.3.8砌体工程砂浆的饱满度应符合要求,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槎,冬,雨期施工时,每日露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
5.3.9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
5.3.10混凝土施工缝应按规范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不得随意留置.
5.3.11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
5.3.12预拌混凝土进场,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进行塌落度等项目的验收,并按规定留置试块.
5.3.13冬期施工,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应不低于5℃,并增加留置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块.
5.3.14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进行结构验收,并填写结构验收记录.
5.4装饰装修工程
5.4.1装饰装修材料应使用环保节能材料,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防火,防腐,防虫等处理.
5.4.2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样板间(套,墙)经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通过后,方可展开施工.
5.4.3塑料,铝合金外门窗(异型门窗除外)应采用后塞企口法安装.
5.4.4屋面及卫生间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应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蓄水实验或持续临水实验,并进行记录.
5.4.5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前检查和竣工验收.
5.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5.5.1安装单位应配置设备检验,调试仪器,并按规定定期效验.
5.5.2预埋件,预埋套管,电气配管,管道以及设备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3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与土建,装饰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每到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5.5.4水暖,消防,通风空调,强弱等工程施工完毕,应按规定进行功能性实验,并填写有关记录.
5.5.5建筑工程电气设备调整,用电负荷发生改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修订设计后方可施工.
5.5.6电器产品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认证产品,产品未列入认证目录的,应按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5.7通风空调,综合布线等工程在系统调试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检测机构申报设备安装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5.6施工技术资料
5.6.1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
5.6.2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涂改,伪造.
5.6.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明确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办法.
5.6.5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现场技术资料.
5.6.6单位工程应整理两套以上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一套,施工单位保存一套.
5.7质量验收
5.7.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报验,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7.2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7.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的验收.
5.7.4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7.5建设单位应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后,方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前检查.
5.7.6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检查通过后,及时项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
5.8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5.8.1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5.8.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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