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方面论文范文素材,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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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执业资格管理办公室
中建人执函(2016)21号
关于下发《中建总公司<,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建系统实际,制定了《中建总公司<,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建总公司<,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建总公司《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建系统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员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等文件,结合中建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建系统建设工程造价员的培训,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受聘于中建系统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执业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格办)负责中建系统造价员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培训,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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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
4,负责造价员注册,发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6,组织造价员验证工作,
7,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
8,负责造价员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9,负责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下属各单位在资格办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单位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考试与培训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由资格办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两次(具体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在中建人才网上通知).由资格办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分为:
1,土建工程(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
2,安装工程.
造价员可在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申请增项专业.
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基础知识使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写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使用本系统编写的教材.
专业知识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可任选其一.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统考毕业生,
2,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成绩合格,
3,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申请增项专业.
第九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后,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第十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建总公司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表一)(一式1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工程造价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5,申请免试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中建人才网下载填写《中建总公司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按第十条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指局级人力资源部门),
3,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填写《中建总公司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附表二),报送总公司资格办,
4,总公司资格办审核后,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报考.并统一编写准考证编码,将编码返给各局人力资源部门.各局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其所属培训机构按照此编码编制考试座位号.
第十二条造价员申请增项专业的,应参加增项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总公司资格办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专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由总公司资格办负责组织,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先参加专业知识培训,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四条各培训机构在培训前两周向总公司资格办报送培训报告,说明其培训条件,培训能力,师资水平,培训人数等,在审核后符合要求后准予办班.
第十五条总公司资格办在办理造价员资格证书时收取每人400办证费(其中包括试卷费,审卷费,证书费,证章费等),各培训机构在举办培训时可收取适当的培训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造价员培训费标准.
第十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总公司将其录入中建系统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库,并将合格人员名单在中建人才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造价员注册
第十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后1年内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注册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造价员注册条件:
1,参加中建系统统一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班,考试合格,
2,受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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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九条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建总公司造价员注册申请表(附表三)(一式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3,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申请注册由各局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注册人员登录中建人才网下载填写《中建总公司造价员注册申请表》(附表四),按注册规定准备注册材料,报所在聘用单位审核盖章,各聘用单位将本单位注册人员材料进行汇总,填写《中建总公司造价员注册汇总表》,将注册材料继汇总表上报各局人力资源部门,
2,各局人力资源部门对《中建总公司造价员注册汇总表》进行汇总,审核后将注册材料及《中建总公司造价员注册汇总表》同时附"汇总表"电子版报总公司资格办,
3,总公司资格办对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对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注册.对无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四章造价员变更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变更注册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造价员在原注册单位执业满一年,
2,造价员与原注册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或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注册单位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系统内变更,系统外转入变更,系统内转出变更.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注册变更所需材料
1,《中建总公司造价员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五),
2,《中建总公司变更注册汇总表》(附表六,书面表格和电子版),
3,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复印件),
4,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系统内变更,系统外转入变更准备)
6,造价员注册证书原件.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注册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中建人才网下载填写《中建总公司造价员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五,一式1份),及《中建总公司造价员变更注册汇总表》(附表六,一式1份)
2,申请人按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准备和填报变更注册材料,后将变更注册材料上报总公司资格办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从系统内转出的人员,总公司资格办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加盖公章,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签署转出注销,加盖公章,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资格办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直属各单位在总公司资格办的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总公司资格办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检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继续教育采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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