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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该网站亦设有图标把用户连结至提供资料的院校,以便学员可就课程费用,开课日期,师资等取得进一步的资料.学员记录
资历架构可确保以下两类基本资料得以搜集和整理:
学习资料–保存在资历名册内,
学员资料–按现行做法,此类资料保存在院校发出的学生成绩报告单内,或按照不少海外国家的做法,保存在另行制定的成绩记录或院校发出的学分报告单内.
这些国家都致力建立统一的资料库以便为有关人士或机构提供浏览资料的最佳途径,并藉减省成本和工作.
以下是这方面的理想模式:
为反映香港的情况,我们建议资历名册和学员资料分开处理,并提议两者采用不同的架构和实施时间表.
我们建议本港在完成资历架构对终身学习的影响後,以及在需求殷切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立一个涵盖全港学员成绩的资料库.
学历的衔接,学分累积和转移
学历之间的衔接安排应由颁发学历的院校负责.另一方面,尽管资历架构有助学分累积和转移制度(CAT)的推行,但不能硬性规定有关院校必须执行学分转移的具体工作.
此安排一方面顾及院校继续享有的高度自主性,另一方面可使院校的自主性朝着有利於学员的方向发展.按不同方式和在不同背景下所推行的终身学习模式,现时难以在香港专上教育的现行范式下顺利运作.公帑资助学额数目有限,这些学额的竞争非常激烈.在求过於供的情况下,院校只能设定入学限制以应付当前局面,而学校考试成绩便成为院校限制学员数目的主要工具.
在这情况下,院校难有动力推行学分累积和转移制度.学分累积和转移制度只能建基於有利该制度发展的环境内.我们建议在供应数目受严格规限的学额内,为已在较低级别课程取得学分而有意报读较高程度课程的学员预留一定数目的学额.此举要求为学分累积和转移制度下的学员预留一定数目的资助学额,对於教资会资助院校来说,则有必要资助其第二年学士学位学额,以重新确立全日制学士学位课程适龄学生达至18%入学率的目标.
为协助学分累积和转移制度的推行,我们建议教资会和人力发展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就院校拨款向政府提出建议时,以院校是否积极参与和推行学分累积及转移制度,作为建议准则.
我们也建议进一步发展由理工大学所开发的持续教育模式.通过这一模式,成年学员有机会报读「持续教育联盟」成员机构所开办的课程.这种或与此类似的持续教育模式可发挥学分资料库的作用,有利於香港专上教育和训练的发展.
按照这一模式,香港理工大学准许在持续教育联盟成员机构获取学分的学员,通过统一的学分转移制度(「学分累积机制」),将学分转移至理工大学专业进修学院(SPEED).
顺利完成「学分累积机制」核准课程的学员可累积学分以取得各类专业进修资格,并可将学分转移至理工大学的正规课程内.为使学分可转移至理工大学的「学分累积机制」内,持续教育联盟成员机构所开办的持续进修课程必须通过评核和基准评测.
附录F进一步论述学历衔接,学分累积和转移制度的有关资料.
质素保证机制
评审机制指用以支援资历架构的质素保证制度和规则.
大学的质素保证机制取决於大学是否取得自我评审资格.取得自我评审资格的大学可自行颁发学历和负责此类学历的质素保证工作.我们建议大学继续发展本身的质素保证机制,并详细考虑高等教育检讨报告内关於「教与学质素过程检讨」,「研究评审工作」及「管理检讨」一同并入院校审核的建议.
另一方面,开办职业训练和教育课程以及仍在演变阶段的副学士学位课程的机构均未取得自我评审资格.我们建议延展香港学术评审局的现行权限,以便评审局可负责所有学位以下程度课程的质素保证工作.这些课程包括各大学的持续进修部门或学院所提供的学位以下程度课程.
该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xie/070777924.html
委聘不同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虽可提高效率但却会出现互不一致的评审标准和作业流程.因此,我们建议由一间机构统一处理所有学位以下程度课程的质素保证工作.为配合未来角色的延伸,香港学术评审局有必要改变其成员组合,并加强其管治职能,以建立一个能平衡成本/效益并符合商业营运方针的质素保证机制.
为此,当局有必要修订《香港学术评审局条例》以扩展评审局的角色和职责.
为配合其未来的角色延展,我们建议香港学术评审局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估,并广邀有关人士/机构参与其事.
附录G就香港学术评审局的未来变动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我们在关於质素保证机制的建议中,强调对学位课程和学位以下程度课程分开处理.不论学位课程是否由教资会资助院校提供,教资会均负责学位课程的政策监督工作.另一方面,我们预期教资会将继续委托香港学术评审局负责非教资会资助院校的质素保证工作.
香港学术评审局必须改变其评审流程和准则以配合未来工作范围的扩展.为此,我们建议一个由四部分组成的质素保证机制:
院校向政府注册院校向政府注册後才可开办课程.这是质素保证的第一步,这步骤必须一方面顾及香港教育制度的声誉,而另一方面须确保市场开放容许新加入的办学机构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开办课程,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若然有关规例订得过严,只会令办学机构却步,扼杀创新意念.因此,院校的注册要求应比院校评审的要求为低(下文第三步骤).即使取得办学资格,亦不能视作其质素保证机制已获认可,而可向资历架构登记有关课程.这是院校评审(下文第三步骤)或(若然院校未经评审或未能通过评审时)课程甄审(下文第二步骤)所处理的工作.
课程甄审指院校仍未作好接受全面评审准备时所采用的评审措施.这是过渡措施,院校如作好准备接受全面评审时便可尽量简化或无须采用这一步骤.由於甄审课程着重评核个别课程,因此并不符合成本效益,只能视为应谨慎采用的过渡措施.
院校评审这是质素保证机制的核心部分.通过院校评审的院校可取得按指定范围自行甄审课程和学历的资格.由於部分院校已取得自我评审的资格,因此这一步骤对其并不适用(详见下文关於院校评审的论述).
院校审核这属於定期性稽核,推行时间视乎院校的发展是否成熟.在进行院校审核时,院校应首先进行自我评检,以重新核实院校评审的结果.对於取得自我评审资格的院校来说,院校审核有助核实院校内部的质素保证机制是否仍然有效,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该院校的自我评审资格.如发现质素保证工作的成效有下降趋势,便可为院校订下改革条件.
一所院校在注册後的24个月内应进行院校评审.如该院校未作好准备接受院校评审,便须要求进行课程甄审.
在进行院校评审时,院校应首先进行自我评检,藉此确定其本身的办学宗旨和绩效指标.就此目的而言,我们可以「是否切合所需」作为厘定质素的标准.此外,院校必须对以下三个重要课题作出回应:
院校正从事什麽活动
院校如何从事这些活动
我们怎知道院校运作良好(以及院校何所得益)
院校评审的工作之一就是评估某一机构作为评核中心的能力.此举有助该机构切实执行评核工作,而不至沦为下达指令的机构.
院校评审的重点在於评核院校内部的质素管理制度,而且会抽样检查个别课程的质素,以确保质素保证机制能在实际环境内顺利运作.
经过评审的院校是否取得颁发学历的资格,这仍取决於定期举行的院校审核之结果,而院校审核的推行时间则视乎院校的发展是否成熟.一所发展成熟的院校,如果过去表现良好,每隔5年才须进行审核.至於发展程度较低的院校则需要较频繁的审核.院校审核可为院校订下改革条件,日後该院校在指定时限内进行另一次审核时,便只须留意本身是否已符合这些改革条件.
现时,只有院校向政府申请开办课程的贷款或为了令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时,才需进行院校评审和课程甄审.我们建议院校在注册时须进行初步的质素评核,日後再通过院校评审或课程甄审加以核实.
院校如未有要求香港学术评审局进行评审,虽在欠缺外界质素保证下仍可继续运作,但却无法享有参与资历架构所得到的学术效益以及质素保证机制为院校「品牌」所带来的推广成效,也无法获政府为其学员提供助学贷款.
我们期望各大学的持续进修部门或机构,以及与大学有密切联系而且正在演变阶段的社区学院,最终可通过院校评审,并会被视作发展成熟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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