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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

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

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十条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下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

(四)高校主管部门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后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五)教育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二条高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十一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经"教育部学科发展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三条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主管部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

(五)高校主管部门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高校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

(六)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四条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列为特设专业.

第四章专业调整

第十五条高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高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高校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十八条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五章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十九条高校,高校主管部门和教育部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第二十条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高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以及本地区,本部门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社会人才需求,专业布点等情况,对高校设置新专业进行审核,审议.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作为教育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专业布点,办学条件等情况,结合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提意见,评审需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

第六章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高校主管部门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高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等信息,加强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二十六条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高校主管部门须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第二十七条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9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同时废止.

附: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

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 附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

主管部门:(盖章)填表时期:年月日

序号学校名称(全称)专业

代码专业名称(全称)修业

年限学位

授予

门类师范

专业

标识所在院,系名称主管部门

意见备注注: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S",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J".

调整专业或专业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撤销专业等情况请在备注栏注明.

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原则上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中.4.拟按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学门类的本科专业需在备注中注明"按艺术类招生".

主管部门:(盖章)填表时期:年月日

序号学校名称(全称)专业

代码专业名称(全称)修业

年限学位

授予

门类师范

专业

标识所在院,系

名称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意见主管

部门

意见备注注: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S",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J".

调整专业或专业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撤销专业等情况请在备注栏注明.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原则上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中.

4.拟按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学门类的本科专业需在备注中注明"按艺术类招生". 附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备案专业适用)

学校名称(盖章):

学校主管部门: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

学位授予门类:

修业年限:

申请时间:

专业负责人:

联系:

教育部制

目录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2.学校基本情况表

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教师基本情况表

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除外).

申请表限用A4纸张打印填报并按专业分别装订成册.

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

本表由申请学校的校长签字报出.

申请学校须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学校开始举办本科教育的年份

现有本科专业(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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