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类有关论文范本,与安徽建筑大学法律与政治学院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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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界限似乎己很明确,但一涉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的个案时,往往不容易判断.其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量刑跨度过大.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为死刑.两罪之间刑罚轻重如此悬殊,客观上埋下了一个司法危险——轻罪重罪化和重罪轻罪化.因此不妨效仿国外立法设立危险驾驶罪作为两罪的过渡罪名.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若把所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交由刑法规制,司法成本显然过高.所以,目前刑法只将醉驾和飙车入罪也是受一定的社会现状约束的结果.(三)危险驾驶入罪有利于严密我国的刑事法网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涉及到危险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l条规定的"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和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到危险驾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1日《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也对相关的法条和法律适用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可见,我国刑法虽未对交通犯罪有专门的规定,但其实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设立,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交通犯罪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人为将被害人致死致伤的还可依法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罚中增大赔偿的力度和量刑幅度,并适当扩大交通事故责任的犯罪化,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对公共安全存在着重大的威胁,只有刑法对此类行为加以规范,才能以维护人身的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的安全4章"违反交通安全罪"第379条规定:服用毒品,麻醉品,精神药品及酒精性饮料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8至12个周末监禁,或者处3至8个月罚金,并吊销驾驶执照1年以上至4年.
2.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实践
英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其刑法中对于危险驾驶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放任驾驶罪,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和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在不适宜的状态下控制车辆罪.其中构成放任驾驶罪的,应判处罚金或者2年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构成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或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者意欲驾驶罪的,应处6个月监禁或1000英镑罚金,或者两者并处.
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规将酗酒,吸毒后驾车或闯红灯的行为规定为故意犯罪,并给予比较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规定因超速,闯红灯交通肇事的行为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劳役,罚款,记分,停止或吊销驾照,初次酒后或吸毒后驾车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第二次从重处罚,造成事故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实际情况与有些国家不同,我国的犯罪行为均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但是,有些国家的许多犯罪行为却是由行政法规定的,他们给予危险驾驶行为的刑罚处罚,多以罚款,监禁为主.这和和我国道路交通法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拘留,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并没有实质的不同,但是,轻重程度则有一定区别.
二,危险驾驶入罪的界定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和定性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目前理论界尚无统一的观点,司法实务部门也没有给出权威性的解释.通俗而言,"危险驾驶行为"就是指一切以不安全的危险驾驶状态或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行为,包括"一般危险驾驶行为"和"严重危险驾驶行为".一般性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违反交通法规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严重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或者高度危险的驾驶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总之,这类行为危险性,具有转化为现实危险可能性,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地威胁由刑法对其加以规制:一是体现在客观上所导致的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等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给正常的交通秩序带来重大危害或安全隐患.二是体现在行为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蔑视——行为人明知我国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的禁止性规定和其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仍然危险驾车,致使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这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一般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三是基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存在,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与行人往往会因随时陷入危险的境地而惶恐不安.甚至有失去生命的可能性.
(二)危险驾驶罪的界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可知: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然而,这种列举式的定义并不全面无证驾驶,吸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也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因而,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以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或者高度危险的驾驶方式驾驶机动车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但是,在笔者看来,无证驾驶,吸毒后驾车,疲劳驾驶2016年5月7日晚,爱好飙车的胡斌驾驶改装过的三菱跑车在杭州闹市飙车,撞上一名正过斑马线的浙大毕业生谭卓,并致其死亡.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而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而且肇事车辆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这种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不是普通的超速驾驶,而是严重扰乱或危及正常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必须用刑罚手段进行处罚.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包括人行道,校园内道路,大型厂矿内道路等.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但单纯的高速,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第三,追逐竞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行为人追逐竞驶的,只有"情节恶劣"的,才以犯罪论处."情节恶劣"作为对追逐竞驶这一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程度限制,一方面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有利于定罪,另一方面将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领域之外,防止了犯罪化的过度膨胀.当然,何为"情节恶劣",还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
2,醉酒驾驶.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分为饮酒和醉酒.饮酒和醉酒是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饮酒,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此外,笔者认为我们在醉酒驾车的法律实务操作中,还应把握三点.其一,醉酒驾驶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性.其二,醉酒驾驶一般属于故意犯罪.一般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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