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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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
人员/学生管理手册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编
200年月
目录
言1
第一部分培养管理2
1.校内学籍管理2
1.1新生报到与注册2
1.2在校生注册2
1.3学籍卡片3
1.4学习年限3
1.5休学4
1.6复学4
1.7退学5
1.8其他5
1.9送达7
1.10学生申诉8
2.培养方案9
3.课程管理10
3.1课程类型10
3.2选课10
3.3课程考核10
3.4成绩要求10
3.5成绩登记10
3.6成绩查询11
3.7缓考11
3.8重修11
3.9免修公共英语必修课11
3.10成绩单的办理12
第二部分学位工作14
1.申请学位的程序与要求14
1.1完成课程学习14
1.2完成论文14
1.3论文评阅14
1.4答辩15
1.5对评阅或答辩未通过学生的处理16
1.6学习结论16
2.学位论文17
2.1基本要求17
2.2语言17
2.3一般格式17
2.4学位论文的打印和装订要求18
2.5其他19
第三部分相关管理规定20
1.《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学生证管理规定》20
2.《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考场规则》21
3.《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3
4.《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33
5.《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40
第四部分附录42
附录1.学位论文封面格式42
附录2.学位论文英文摘 要版式43
附录3.参考文献引用格式44
前言
专业学位是国家为了完善我国学位制度,加速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而设置的.
目前北京大学有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风景园林硕士,艺术硕士,临床医学硕士等9种专业学位类型.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学习,北京大学研究生院根据国家和北京大学有关文件,编辑《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学生管理手册》,以方便学生了解学校的培养管理和学位授予方面的具体要求.本手册同时适用于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生.医学部另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本手册,如有疏漏之处,请参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一部分培养管理
1.校内学籍管理
1.1新生报到
(一)凡被录取并且按照的,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军官证和护照),到院系报到院系院系学生证注册.报到时在院系的安排下填写学籍卡片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录取的院系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院系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院.自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起,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没有按规定注册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不转档案,户口,工资与党团关系.1.2在校生注册
学生应当每学期按时注册,方能取得并维持校内学籍,取得并维持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身份.
具体注册程序如下:
学生按照交纳学费后,方能办理注册手续.
生按学校到院系注册院系院系进行电子注册学生证注册未盖当年注册章的学生证为无效学生证.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院系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院系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自学校规定的之日起,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没有按规定注册,按学生自动退学处理.
1.3学籍卡片
新生注册后,由学生所在院系组织学生填写学籍卡片,学籍卡片应当由本人填写,信息务必真实准确.
院系收集整理学生的学籍卡片,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对管理系统中的学生信息并进行维护(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不能修改).
如学生在就读过程中更改姓名,应当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办理姓名更改的公安局或派出所的证明信(加盖公章),本人申请,于周二上午(寒暑假与节假日除外)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申请更改管理系统中的本人姓名.
1.4学习年限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采取在职全日制与在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5年(以当年招生简章与入学协议为准).
学生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与实习任务取得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获得学位.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获得学位者,学校不再为其保留校内学籍.
学校不办理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的转专业,转学,停学与延长学习年限等事宜.
1.5休学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学习,可向就读的院系提出休学申请,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院系认为应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书,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即可.其它情况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即可.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实习,不享受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的待遇.
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1.6复学
休学研究生应当按如下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当到校医院复查(或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附校医院保健科复查合格证明书(或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书),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准予复学.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由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院长,按学生自动退学处理.
1.7退学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必修课一门不合格,重修两次仍不合格者,
(二)必修课二门不合格,分别重修一次都不合格者,
(三)一学期同时有三门(含)以上必修课不合格者,
(四)因业务基础差或其他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者,
(五)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没有按规定注册者,
(七)休学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以及申请复学未经批准者,()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获得学位者()本人申请退学者.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报研究生院院长,或直接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校内公告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1.8其他
1.8.1对录取过程中作弊学生的处理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注销校内学籍并予以退学.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校内学籍并予以退学的学生,由院系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报院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经校长会议批准后即生效执行.
1.8.2对培养过程中违纪学生的处理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的处理,依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一)学生的行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第二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被开除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被开除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二)研究生一学期累积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学时(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该生该门课程考试无效,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呼机,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许可使用计算器或类型不被许可的计算器,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以及其它一般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考试时,偷看,抄袭,与他人交换考试信息等作弊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3,平时作业或期末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4,以央求,送礼,请客
学生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