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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违纪群体为首,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下同)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做出处分决定,报校主管领导同意,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与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部调查.保卫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和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院(系,所,中心)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部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有关院(系,所,中心)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所,中心)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所,中心)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协调处理,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九)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十)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所,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院(系,所,中心)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部,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部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关于医学部学生的违纪处理,按照本条例的处分程序和有关规定由医学部做出处理,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所,中心)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院(系,所,中心)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分则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六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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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北京大学学生军训规则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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