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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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按照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临床学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照医学部临床教学过程中学生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附则
第三十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系,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经2005年6月21日第575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大学2005年6月21日.《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2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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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文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校的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要求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三章硕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六条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申请人确已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七条本校毕业研究生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一篇具有硕士学位水平的学位论文,并由培养单位提交其它有关材料(包括学习成绩,导师推荐意见,论文评阅人的评语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包括以下三类: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一门外国语.
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必修课达到70分方为合格,第一外国语必须通过水平考试或达到免修条件,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本校研究生需获得规定的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其课程考试,可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研究生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章博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九条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申请人确已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掌握坚实宽广的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一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第十条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需提交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和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学习成绩,导师推荐意见,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以毕业博士生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两门外国语(有些专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经学校批准,可以只修一门外国语.但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必修英语为第二外国语).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一般应为综合性的学科考试,采用口试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方法,由至少五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其考试范围,内容和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需经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或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定.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等,经投票表决,考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认为合格者,方能通过.不合格者由考试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位分委会负责人或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批,至多可以补考一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着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着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核同意,可以免考部分课程.
第五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以及
论文评阅,答辩程序
第十二条论文应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一般包括:序言(综述),正文(主要内容),结论,注释,参考文献和附录.
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论文的序言和综述部分,应说明本文的目的和意义,综述前人的有关研究成果和主要论点,概述本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用的理论,方法(技术手段),行文结构和主要材料依据等.论文正文必须论据充分,言之成理,所用资料或数据应正确可靠,使用的所有材料和他人成果必须逐一注明出处.硕士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博士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材料,角度,方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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