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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资料汇编和校注等,不能作为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至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交出论文和论文摘 要(一般为二千字左右,文科可略多,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论文摘 要应要求同时用中文和所学外文各写一份),由指导教师审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要向教研室和同行专家征求意见.
博士学位论文的全文或内容摘 要,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专家,组织评议和预答辩.
第十四条正式答辩前45天应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两名,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五名,其中至少要有两名校外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于答辩前15天送交答辩委员会.其中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举行答辩,并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博士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抽查和导师在答辩中回避评议的制度,参照校发[2002]28号文件及其附件执行.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也可以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四人组成,委员会主席应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专业教研室商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其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或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定,于答辩前两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答辩委员会名单在答辩前应予保密.
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1.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2.由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方面的主要情况,3.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4.委员及参加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5.休会,委员举行会议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并通过对论文的评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主席宣布结果,并将选票密封,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理,6.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论文需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后报送学位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应当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保密专业除外).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 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第十七条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评阅不合格者,经学位分委会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在一年内修改后,博士学位论文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学籍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研究生院作出相应的处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可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着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人集体决定授予事宜,事后从程序上补办手续.
第七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并有学校有关负责人参加,成员名单经校长同意,报国家教育部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三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二)审核批准硕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审查并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审定本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六)审批申请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和博士指导教师名单,
(七)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导师资格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就以上工作向校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告.此外,尚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位申请人员的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以及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方式,范围,考试委员会名单,
(三)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四)审批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议通过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批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于2002年7月略作修订,经主管校长批准,于2002年9月起施行..《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
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在中断学业后已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对待",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我校受纪律处分或退学研究生在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方面做出如下规定:
一,退学研究生
凡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因各种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在中断学业三年之后,按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对待.
二,受纪律处分研究生
凡在毕业前一年内受记过处分或在学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缓授学位一年.根据其离校一年间的实际表现,由本人申请,学位分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位.如果授予学位,其授予学位时间,由审定之日算起,如果不授学位,本人重新提出申请的时间和办法,按第一条办理.
三,其他
受各种处分的肄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学分修满者按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时,可不再参加国家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外语及综合考试,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在离校后五年之内有效.
本规定在1992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基础上略做修订,经2006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起实行.与过去相关规定有冲突之处的,以此规定为准.
北京大学学位办公室
2006年7月第四部分附录
附录1.学位论文封面格式
在职攻读_______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学位论文
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
院系: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
研究方向: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附录2.学位论文英文摘 要版式
[Thetitleofdissertation]
[Name]([Major])
Directedby[yourdirector]
[Abstract]
等等等等
Keywords:[keywordone][keywordtwo]等
注:中括号内为学生填写的内容,在提交论文时,不需要中括号.附录3.参考文献引用格式
格式1(中文常用格式):
正文:
第一个参考文献引用处[1],等,第2个参考文献引用处[2],等
参考文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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