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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96.什么是统计行政诉讼 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97.统计行政诉讼有哪些基本原则 1.着重审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 2.被告统计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3.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98.提起统计行政诉讼的期限有多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复议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99.统计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是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提出. 2.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 100.统计行政诉讼中,对原告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对统计行政诉讼一审原告,可以采取以下五类执行措施: 1.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3.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4.划拨或者转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 5.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10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何时颁布主要内容是什么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是国家统计局制定并以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颁布的部门统计规章,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并规定了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

102.哪些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03.哪些人员不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104.哪些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105.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谁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于北京市来说,各区县统计局是承办机关,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市统计局是实施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审批. 106.申请统计从业资格什么时间参加考试考试科目有哪些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每年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统考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107.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108.哪些情况统计从业资格被撤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6.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以上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109.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0.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哪些违法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1.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2.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11.为什么要制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1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由于经济普查是一项非常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这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促进解决经费落实难,人员选调难,入户登记难,部门协调难等突出问题,最终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和发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对经济普查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112.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113.经济普查每隔几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如何确定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除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务院已经确定在2004年实施外,以后均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114.对经济普查数据如何进行公布,管理和开发应用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115.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116.经济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117.经济普查对象有什么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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