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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知识产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

学生姓名郑翠云

学号04010037

学校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马志强

写作时间2006年5月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毕业文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知识产权相关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专升本毕业论文、大学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0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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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参考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目录

知识产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4)

一、文字作品解析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4)

(一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二着作权的内容等等(6)

(一)文字作品着作权的主要内容着作权内容的分类着作权的归属等等(7)

(一)文字作品着作权的取得着作权的客体着作权的主体着作权归属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等等等(10)

(一)文字作品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着作权保护的限制等等(10)

(一)期限限制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0)

(二)权利限制

六、侵犯着作权的主要形式及责任等等等(12)

(一)文字作品着作权侵权的主要形式等等等等等等(12)

(二)侵犯文字作品着作权责任承担等等等等等等等(13)

参考文献等(15)

内容摘 要

摘 要:文字作品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最基本的客体对象,在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条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着作权保护的九类作品中,文字作品排在了第一位.在知识产权法中,对于文字作品的保护,说的主要是着作权法.本文从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文字作品解析",介绍了文字作品的概念和文字作品的构成要件,及文字作品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第二,"文字作品着作权的内容",对文字作品的主要内容及分类作了阐述,第三,"文字作品着作权的归属",内容涉及文字作品着作权的取得,客体,主体等,第四,"文字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涉及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内容,第五,"文字作品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即期限限制和权力限制,第六,"侵犯文字作品着作权的主要形式及法律责任".

关 键 词:知识产权法,文字作品,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

人类在发展进化过程中,先有了语言符号,然后产生了文字.人们文化交流的媒介物由声音发展到文字,符号的负载功能大大扩展,打破了声音的时空限度,实现了长时间,远距离交流,同时通过载体记载和积累文化成果,不断推进社会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这里的"文化成果"实际说的就是文字作品.以前人们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不知道对自己的文化成果进行保护,也不知道如何去尊重别人的智力劳动果实,说到底就是缺乏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当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加强.我们身边不时出现的着作权纠纷案件,就是很好的佐证.但并不是说,这些案件多了就是好事,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一些人对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的不了解,无意间侵害了别人,也说明了知识产权法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本文简要阐述了这方面的内容,希望通过对这些知识的了解,能够引起大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关注.

文字作品解析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还包括数字和符号.2.范围有限性

人类的智慧是无穷的,不是任何领域的智力成果都能够成为作品,只有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造的智力成果才能成为作品.比如某位老师凭借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和积累,教给学生一种新的学习方法,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在体育竞赛中摆出的出奇制胜的阵容等,都属于智力劳动成果,但如果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载体表达出来,就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不能成为作品,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可感知性

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创作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和实践过程,必须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来表现,使人们能够通过其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感受,欣赏作品的内容,无法感知的不能称之为作品.文字作品是一种书面表达,使人们能够通过视觉器官感受,欣赏作品的内容.

4.可复制性

复制是指不改变作品的内容,通过手工,机械,电子等方式对作品进行再现.文字作品一般通过印制,复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不能被复制的智力成果便不能成为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三)文字作品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需要者通过大量的脑力劳动,创造性思维才能实现,是经验与智慧的结晶,并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知识产权特性二着作权的内容着作权的主要内容着作权是着作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而产生的.着作权的内容是指存在于着作权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着作权人享有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即着作权人享有某项权利时,同时意味着除着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有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着作权内容的分类着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人身权是指着作权人基于自己的作品而享有的并与该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着作权人人身的,并与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放弃或转让,并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我国《》第条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1)发表权是着作权人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发表以及如何发表的权利.所谓发表是指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公之于众. (2)署名权即表明身份署名的权利它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因权利人的死亡或者消失而消灭.署名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a)有权在自己的上署名,b)决定署名的方式,c)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修改权自行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修改是创作的延续,其本身也是一种创作,无论作品是否发表,着作权人都享有修改权.财产权着作权的财产权着作权的归属着作权的取得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基本原则,对于来说,只要一经完成就会自动取得着作权(即版权),而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着作权的客体我们研究一种权利的归属应该先明确此种权利所保护的客体.对于着作权来讲其客体就是.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项受着作权保护的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受着作权保护的必须是者次,着作权保护的应该是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例如:纸,磁介质,光盘等. 着作权的主体着作权的主体,又称着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作者与着作权人的概念是不同的,一般的作者就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通常情况下作者就是作品的着作权人,然而着作权人,不仅包括了作者,还包括其他依法对作品享有着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主体是指依照《着作权法》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有着作权的也就是着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一般称为着作权人. 根据《着作权法》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着作权的主体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首先是在中国境内的,则依照该条例享有着作权.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该条例的保护. 着作权归属通常情况下,的着作权属于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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