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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的标题要使用标准宋体2号字,加粗.除题目外,学位论文封面其他内容一律用标准宋体四号字.

正文要使用标准宋体小4号汉字打印,每页为28行×30个汉字(含标点符号),页码打印在页面下方中间位置.每章的标题用标准宋体3号汉字打印,加粗.

论文中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或分章)编号.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论文中的公式编号,用括弧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

2,装订要求

学位论文文稿用A4纸(210mm×197mm)标准大小的白纸打印,论文装订后尺寸为标准A4纸的尺寸,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和保存.

第九章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规范进行处理.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

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

第四十九条违反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处理规程

第五十条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五十一条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四十六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十五条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

第五十八条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本规范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20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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