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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
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二节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
2.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3.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
5.在分割时按份分配.
第三节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
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
4.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第十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复合性
2.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
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二,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的概念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共有部分范围包括: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不属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三,成员权
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使用同一建筑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成员权的内容: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权,解任管理人权,请求权.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
3.相邻关系的内容是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另一方以容忍义务为主要内容.
与地役权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
2.内容不同
3.是否有偿不同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
二,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
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四,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目的在于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实现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
3.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特征:
1.主体特殊
2.客体特殊
3.内容限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家庭承包,协商招标投标,流转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1.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2.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3.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有期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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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划拨方式.无期限,流通限制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怪牌,协议.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和使用土地.
2.权利处分.转让,互换,出资,出租,赠与或者抵押
3.附属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士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复土地的原状.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
第五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二,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地役权的内容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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