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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4.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特征:
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财产
1.可抵押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可抵押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1.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消灭.3.抵押权因债权人放弃而消灭.4.抵押权因期间届满而消灭.5.其他原因
第三节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特征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动产质权
(一)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设定与担保范围
质押合同要求书面形式,不需要登记,其生效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权利义务
出质人:质物所有权.
质权人:1.占有,留置质物的权利,2.收取孳息的权利,3.转质权,4.预行拍卖和变卖质物权.
5.优先受偿权
(四)实现
三,权利质权
(一)概念
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二)有价证券质权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指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票质权
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知识产权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五)应收账款质权
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下列法律牲特征: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4.留置权动产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3.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
4.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标的合法,不违背当事人之间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得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3.留置权人权利义务
权利: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义务:保管留置物,返还留置物.
4.债务人权利义务:不丧失所有权,不妨碍留置权.
5.留置权实现:条件(特别注意2月最低期限),实现方式.
第十五章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二,占有的类型
1.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2.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4.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三,占有的保护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排除占有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3.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的概念
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种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事实.
1.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4.无因管理
二,债的变更
1.债的内容变更
债的内容的变更有以下情形:标的物的变更,债的履行条件的变更,债的性质的变更,所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债的担保的变更,其他内容的变更.
2.债的主体变更
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三,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
1.债的履行,2.债的解除,3.抵销,4.提存,5.债务免除,6.混同.
第三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
3.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第四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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