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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十一)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十二)租金补贴.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高3000元的租金补贴.
(十三)创业孵化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含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十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的可用专项资金进行补充.担保基金应储存在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五)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本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包括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十六)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每年通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的方式遴选一批省级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20万元资助.
第八条专项资金可用于扶持就业创业服务的其他支出,具体项目,标准,额度如下:
(一)基层服务经费补贴.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1.2万元的标准安排服务补贴.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均每个240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基层单位的服务规模和工作绩效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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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发布等项目经费支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就业失业监测经费按每个监测点每年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示范性项目补贴.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每个补助50万元,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每个补助30万元.国家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20万元.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补助10万元.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每个补助2万元,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每个补助1万元.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2万元,省"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1万元.
省财政转移支付地区上述项目的补贴(助)资金从省下拨当地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相应标准统筹安排,其他地区由省专门安排.
第九条专项资金中可安排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125号)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作为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条有关项目补助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除本办法所列项目外专项资金还可用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补贴项目.
第十一条省本级使用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央,部属和省属驻穗企业(单位)及部,省属驻粤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国家和省有关就业创业工作示范性项目和重点工作项目补助,省本级扶持,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二条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地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各地完成促进就业人数,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登记失业人数变化情况,人均财力状况,市县就业资金投入情况,促进就业资金结余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分配过程中,要均衡各项指标的权重,充分体现促进就业实绩.对上年度安排资金使用进度低于50%的,当年度不安排新的资金补助,对上年度安排资金使用进度低于30%的,除在当年度不安排新的资金补助外,对相关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的可收回已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示范性项目等补贴资金通过集体研究,专家评审,择优认定等分配方式,确定拟给予补贴(资助)的项目,并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实地抽查等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开,透明,提高分配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十四条省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当年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实际,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省本级资金需求,由省财政厅审核,其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项目,按照上述第十三条执行.
第四章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支持方向和范围,分配办法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本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集体研究分配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组织相关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将申报资料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其中,财政省直管县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按年度资金申请指南的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相关电子数据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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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按规定提前发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公告(项目评审或认定办法),公布有关项目评审,认定及资金分配标准,分配范围,竞争条件,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评审,认定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于每年上半年制订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分配明细计划获批后,省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属地级以上市或省财政直管县的,由省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补助资金后通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获批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政策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政策扶持对象申请补贴所需提交材料及有关经办程序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另行制订.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简化操作环节,提高办理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服务,专项资金补贴经办和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可直接获得或验证申请人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的,应简化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程序和方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接受,处理投诉等情况,按规定在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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