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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2007〕73号
各区人劳局,区职改办,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教育)处,职改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现将《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应将本实施办法转发给所属企事业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习,明确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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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职改办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一支宏大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以适应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实施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驻厦省,部属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评聘和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科目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专业科目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1,公共科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相关的继续教育公共课程,如法律与国家基本政策,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情市情,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政务与当代高新科技,创新思维与创造力开发等,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应对,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专业科目: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领域发展和知识更新的需要,紧跟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专业科目培训,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专业科目的
三、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相关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学习,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4,出国(境)进修,考察,培训,
5,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有指导,考核的自学,
6,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7,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8,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学时
1,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72学时).以学分纪录继续教育情况单位,各主管部门应该在年度验证时转换成为学时,并以学时的形式进行年度验证.
2,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3,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称不满五年的,按现任职称实际年限累计计算学时数,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称超过五年的,按最近五年累计计算学时数.
4,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的公共科目继续教育,若任期内开设了2门以上公共科目则至少应参加2门公共科目继续教育.
5,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执业资格,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分别计继续教育50学时.
6,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国家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分别计继续教育25学时.
7,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其学时数按以下标准认定:
①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培训时间计学时.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②,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③,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会议的通知等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讲座的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④,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举办的内部业务(岗位)培训,每年年初须报市人事局备案,经备案后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
⑤,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经单位认可后完成自学计划者,写出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的,其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每2000字计2学时.
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已毕业者,凭毕业,学位证书视同完成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5学时.
⑦,出版着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着作(译作)每万字计10学时,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40学时,在具有国内,国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30学时,在具有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20学时.
⑧,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20学时.
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0学时.
⑩,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五、继续教育登记
1,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制度.
2,《证书》由省,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主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时等基本情况.
3,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并发放.
4,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一人一证,一证一号(证书编号采用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的身份证)的原则,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按统一规定填写《证书》,并在其照片上加盖单位印章.
5,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以及考核结果由经省,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登记在《证书》上,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也可凭相关培训证书由本单位进行登记,并加盖单位公章.
6,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须重新办理《证书》,属省内流动,且原单位已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等有关事宜.
六、继续教育验证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内验证制度.
2,年度验证和晋升,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由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验证时间一般为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晋升,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时间由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确定.
3,晋升,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由市人事局负责,主要核验各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及任期内公共科目完成情况,并核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验证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10月.任期内验证半年内有效.
4,年度验证和任期内验证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代理其人事关系的机构统一办理,验证时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原始资料以供查验.
5,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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