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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
(78)卫医字第1689号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
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二月二日正式批准.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
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与此有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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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任务
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
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
|-营养室
|-供应室
|-预防保健科
|-病理科
|-药械科
|-检验科-血库
|-放射科
|-理疗科
院|-同位素科
长|-内科
-----------|-外科-手术室
副||||-妇产科
院||||-小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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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麻醉科
院|||-中医科
办|||-传染科
公|||-结核科|-急诊室
室|||-皮肤科|-注射室
|||-眼科|-换药室
|||-耳鼻喉科|-治疗室
|||-口腔科|-挂号室
||-收款室
||-门诊部等||-计划生育指导室
||-护理部等|--------|
|||-门诊临床医技各科
||
|-医务科等||-图书室
|-人事科等|--------|-病案室
|-总务科等||-统计室
注:
(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
(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不设护理部的医院设总护士长.
(4)党委(总支,支部)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群众团体,统战,武装和保卫等项工作.
(5)临床,医技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
(6)为加强肿瘤和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指定的医院设肿瘤和职业病科.
三、病床的分配比例
综合医院病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和仪器装备,专科重点建设以及本地区有无专科医院等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般综合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二.
表二综合医院病床分配比例
适用范围(床)计算基数
(床)内科外科妇产科小儿科传
染
科结核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
腔
科皮
肤
科分科数80~150
151~251100~2003030101010557251~350
351~451300~40030251010525551.51.511451以上5003025151033532.51.5211注:(1)床位较少的医院,可将业务相近的科室合并.
(2)妇产科的床位包括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床位,婴儿床单独计算.
(3)大,中城市设有多个综合医院的,可按专科重点技术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适当调整各医院病床分配的比例.
四、人员编制
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分为三类:300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计算,300—500床位的按1:1.40—1.50计算,500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计算.
各类人员的比例: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它卫技人员占8%.
具体编制可参照表三.表三综合医院编制表
适用
范围(床)计算基数(床)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工作人员总数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中行政工勤人员数医师中医师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放射人员其它卫生技术人员80-1501001:1.30
-1.40130
-14091-9823-2446
-497-84-547-839-42151-2502001:1.30
-1.40260
-280182-19645-4991
-9715-168-98-915-1678-84251-3503001:1.40
-1.50420
-450298-32074-80149
-16024-261413-1424-26122-130351-4504001:1.40
-1.50560
-600403-432101-108201
-21632-351918-1932-35157-168451以上5001:1.60
-1.70800
-850576-612144-153288
-30646-4927-2825-2746-49224-238注:(1)综合医院病床数与门诊量之比按1:3计算,不符合1:3时,按每增减门诊100人次,增减5—7人.
(2)医师,中医师名额内包括医士.放射医师包括在放射人员内,理疗医师,病理医师,营养医师,麻醉医师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内.
(3)护理人员内包括助产士名额.
(4)病产假预备额已计入总编数内.
(5)病床较少的医院,由于相近科室可以合并,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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