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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研[2016]30号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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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统称违纪)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条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偷窃,诈骗等非法占有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4,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为作案者窝藏或转移赃款赃物者,视情节并参照作案者的处分等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盗用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策划斗殴事件,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4,校园内参与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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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侮辱,猥亵异性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人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其它责任事故,或损坏学校的电源线,配电装置及其它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观看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登陆非法网站,危害网络安全者,以及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吸食毒品,介绍他人吸食毒品,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滋事,哄闹肇事,扔物品,泼水,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扰乱课堂,校园,食堂,场馆,办公场所等校园公共场所秩序者,
3,因成绩,论文评审,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或诽谤,恐吓,报复者,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5,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恶意骚扰或伤害他人者,
6,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7,转借有效证件给他人或冒用他人有效证件酿成后果者,
8,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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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第十七条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一天按四学时计算)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
1,抄袭或偷看他人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他人偷看和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4,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
5,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第十九条凡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除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伪造,篡改试验数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盗用他人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软件程序及其计算结果)等技术成果居为己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篡改课程成绩,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技术文章)中存在抄袭或剽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7,请他人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1,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并悔改者,
2,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1,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2,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4,第二次受纪律处分者,
5,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奖,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第二十五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坚持调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程序为:
1,研究生所在学院根据研究生违纪事实,对照本条例提出处理建议,
2,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研究生备案,
3,给予记过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审议,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4,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审议,报主管校长签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5,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6,凡属违法或违反校园治安的,由保卫处会同有关单位处理,
7,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由受处分学生签收(拒签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收的,确定送达本人后记录在案).学生处分要归档,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受处分研究生有申诉权:
1,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3,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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