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知识产权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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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一阶段讲义——知识产权法(鄢梦萱)1
第一章着作权1
一,着作权的取得原则1
二,着作权的客体2
三,着作权的主体(归属)【★】2
四,着作权的内容【★】3
五,着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4
六,邻接权【★】5
七,着作权的侵权赔偿和诉讼6
第二章专利权7
一,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归属)7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8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8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8
三,专利的申请与审查8
(一)专利申请原则8
(二)专利权的无效9
四,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9
(一)专利权人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9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10
(三)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10
五,专利权的保护【★】11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11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11
第三章商标权12
一,注册商标的种类12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13
三,商标权的内容14
四,注册商标的撤销15
五,商标侵权行为【★】16
六,驰名商标17
2016第一阶段讲义——知识产权法(鄢梦萱)
第一章着作权
一,着作权的取得原则
作品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时间为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此即着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要点为:
1,着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条例》第6条)
2,着作权的取得,不以是否"发表"为条件(《着作权法》第2条).
3,"发表",是指着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行为(条例第20条).
二,着作权的客体
着作权的客体即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一)下列表现形式均为作品(第3条/条例第4条).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2,影视作品为作品,享有着作权,但是录音录像不是作品,只享有邻接权.
(二)本法不予以保护的对象
本法第5条规定,下列对象不受本法保护: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条例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如:簿,节目预告表,元素周期表,乘法口诀表等.
三,着作权的主体(归属)【★】
(一)委托作品的着作权人
1,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推定为:着作权属于受托人.3,委托作品着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力,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司法解释第12条)
4,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着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着作权人可以支付给执笔人适当的报酬,(司法解释第13条)
5,自传体作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着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者整理人可以要求获得适当报酬,(司法解释第14条)
(二)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人
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要点为:
1,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条例》第9条),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着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条例》第14条).
(三)原件所有权转移作品的着作权人
(1)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着作权仍归创作人享有,(2)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所有权.
(四)演绎,汇编作品的着作权人
1,演绎作品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着作权由演绎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3,汇编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演艺人表演
表演权机械装置表演
(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2,许可使用权.
3,转让权.着作人身权不能转让,但着作财产权可以转让.
4,获得报酬权.
【例题】(2007-3-59)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B.广播权C.表演者权D.发行权
五,着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
"着作权的限制",即对作者的限制,他人不经作者许可可以使用其作品,并不视为侵权行为.我们需要重点掌握"合理使用"制度.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个人使用】(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事新闻】(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五馆收藏】(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机械复制】(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汉译少】(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盲文】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46条)
1,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
2,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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