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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第一章总则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注册会计师可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经所在地地方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培训,
(三)中注协或地方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完成专业着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二)担当中注协,地方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学时,年不得少于学时.学时.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
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个学时,
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个学时,
每年最多可确认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个学时,最多可确认个学时其他式培训学时学时
继续教育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
第十条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但不得影响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内第一年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在考核周期内第二年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制度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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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十一条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自行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十二条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合理设计,科学适用方式向报告注册会计师情况.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五年.
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在每年初向地方协会内部培训,
(四)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经地方协会认可,承认其有组织形式内部培训评估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如具有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培训资格,跨省分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培训工作实际情况,在对总所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确认分所注册会计师在总所接受的培训学时,并就确认程序和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出据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培训师资及内容等.
第四章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五条地方协会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未继续教育学时,.培训班结业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不计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保留年,并在地方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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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日起实施.
附表1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姓名性别CPA证书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确认的学时数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申请人:
20年月日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地方协会意见
说明:1.本申请表中,经地方协会确认的学时数可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2."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1)完成专业着作,专业论文或专业课题研究,
(2)担当培训授课人,研讨会主持人或演讲人,
(3)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
(4)境外实习期间接受培训,
(5)参加在职学位教育,
(6)参加专业论坛,研讨会,
(7)其他形式.
3.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请一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附表2
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姓名CPA证书号转出事务所名称转入事务所名称以下信息由转出事务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本年度已完成培训学时数本培训周期已完成培训学时数特此证明.
(转出注协盖章处)年月日
备注:1.注册会计师跨省转所时填写此表,
2.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此证明确认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培训学时数,
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本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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