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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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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应遵守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条行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行人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
(二)不应实施妨碍交通的活动.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有运球,追逐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三)行人穿越道路应该注意来往车辆.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乘车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三章非机动车辆
第八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九条骑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喝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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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校园公共部位的自行车管理由后勤集团物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自行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
第四章机动车
第十三条学校建设校园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校内教职工车辆实行凭校园卡刷卡进出.
校外车辆实行限制通行,定点进出,停车收费制度.
第十四条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其它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第十五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要减速避让,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板,凸面镜,警示桶,升降横杆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条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二十二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三条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二十五条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违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包括通报单位和校园网公开通报)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收回校园卡通行授权,禁止进入校园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二)机动车辆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四)无牌无证驾驶和酒后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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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
(六)发生校内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使用来路不明的车辆,
(二)购买赃车,
(三)追逐嬉戏,乱停乱放.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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