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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㈠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㈡ 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津城建院政[2006]50号
(年八月二十三日院长办公会通过)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津城建院政[2016]72号
(2016年7月14日第10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加强硕士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努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牢固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思想.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优良.
(三)扎实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1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及其它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工程硕士研究生应扎实掌握所属工程领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解决较复杂工程技术问题和承担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掌握1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所属工程领域的外文资料.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学术性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课程学习时间和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各为1.5年.
第五条 学术性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如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并符合提前毕业学文论文答辩的要求且学位论文答辩合格,可申请提前毕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可申请延期毕业.提前毕业,原则上不得超过1学年且不少于1个学期,延期毕业,原则上不超过2学年,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延期毕业.
第六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课程学习一般为1年,社会实践1年,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或完成工程设计的时间从选题到答辩一般不少于1年.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采取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导师负责制和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第八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采取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相结合,学校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联合培养的培养方式,实行双导师制的指导方式,即由学校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联合指导学生学位论文或工程设计.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实行双向选择,充分尊重学生和指导教师双方的意愿,特殊情况由培养单位协调,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校外导师由校内导师推荐,研究生部聘任.
第五章 培养方案
第十条 培养方案是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必须制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对硕士研究生的基本要求,研究方向,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工程实践,论文工作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培养方案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同时也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修订.培养方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制定或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每个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由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制订培养计划既要保证专业的共性要求,又要充分考虑硕士研究生本人的学业背景.对于缺乏实际工作锻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加强专业实践活动的安排.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按期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硕士研究生最迟应在第三学期末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四条 培养计划是研究生部和培养单位组织课程教学和考查硕士研究生学业的依据.课程计划中所选的课程应是《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按计划完成,若确需修改,必须由硕士研究生本人或指导教师填写培养计划变动审批表,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五条 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研究生部,培养单位,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本人各一份.
第七章 课程与学分要求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要注意加强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课内容,教学内容要及时更新,要安排必要的实践或调研内容,加强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取得的总学分应不低于34学分, 工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总学分应不低于32学分.
第十八条 学分计算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的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以实验教学为主的课程每32学时为1学分,每门课原则上应不超过3学分.硕士生所选课程经过考试(查),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课程,修满学分者,方能申请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取得的学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位课总学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少于21学分,工程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8学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3学分,第一外国语6学分,专业外语1学分,应用数学基础3学分(不开此类课程专业由专业基础课补充该学分),各专业培养方案所确定的专业基础课:学术型硕士研究生8学分(一般为3-4门课),工程硕士研究生5学分(一般为2-4门课).
(二)必修课学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为5学分,包括:社会实践1学分,实验技能课或工程实践课1学分,专业拓展必修课3学分(理工类专业为经管类课程,经管类专业为理工类课程),工程硕士研究生为6学分,主要进行工程项目实践.
(三)选修课学分不少于6学分.选修课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充分考虑专业与研究方向的特点,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课.各专业应为硕士研究生开设一些能及时反映现代科技水平和本学科最新发展的小学分(0.5~1.0学分)选修课.一般不少于4门课.
(四)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它教学环节:开题报告1学分,学术报告1学分,第二外国语不计入规定学分.
(五)免修课程学分取得要求:硕士研究生如在被录取前,已选修培养计划中的某门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且成绩取得时间不超过3年,在取得硕士研究生资格后,本人可凭原始依据提出免修该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后,可提前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硕士研究生如已掌握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内容,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在研究生部备案后,可提前安排考试,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可免修该门课程并提前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除取得英语学位课程相应学分外,必须参加并通过学校专门组织的硕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视同硕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通过).
第八章 学位论文与答辩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撰写,答辩按《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津城建院政〔2016〕60号),《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津城建院政〔2016〕61号)及《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津城建院政〔2016〕79号)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修订)》(津城建院政〔2006〕38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津城建院政[2016]73号
(2016年7月14日第10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学风,校风,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如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提前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且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经研究生部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原则上不得超过1学年且不少于1个学期.硕士研究生修业期满(不含休学时间),未完成培养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延期的,经培养单位审查,研究生部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2年,延期期间费用自理.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携带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户口,工资关系,党团关系,学历证明等,凭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需持有关方面的证明,在研究生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能超过2周,请假不准,应照常报到,否则,按无故逾期对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硕士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保留学籍.因特殊情况,考生被录取后不能按期入学要求保留学籍者,本人必须在参加复试前提出保留学籍资格申请,复试合格者,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部进行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保留学籍1年.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硕士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硕士研究生注册时需持本人研究生证,注册人员在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
(二)硕士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2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硕士研究生学籍.
第四章 纪律,考勤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和学术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需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在1周以上,1个月以内,需经指导教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逾期1个月不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硕士研究生学籍.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2周以内须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2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部批准.批准材料存放在有关培养单位备查.外出学习,参加学术报告,会议,查阅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硕士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为确保硕士研究生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部批准,不得抽调硕士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或外派出国.若硕士研究生私人利用假期出国旅游,探亲等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研究生因私出国,在国外出现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逾期不归者,学校视为自动退学,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已婚者应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休学1年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办法按照《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津城建院政〔2016〕7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违纪者按照《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与处理规定》(津城建院政〔2016〕61号)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因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应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学,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从转入专业的对应年级计算,学费自转入学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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