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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人们对法律和语言的关系研究的深入,国内外法律语言学研究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在法律语言学领域的研究情况如何?德国学者在此领域提出了哪些独特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本文旨在分析和介绍德国在法律语言学研究方面的主要发展历程、主要代表学者和研究流派及重要的法律语言研究机构,以资教研.
关 键 词:德国法律语言学法律和语言跨学科研究
引言
语言和法律的关系甚为密切,在语言教学中应予重视.中外语言学界和法界不少学者与专家对此有不少精辟的名言警句,例如麦考密克的“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Thelawistsimplyamatteroflinguistics.),D.Mellinkoff的“Thelawisaprofessionofwords.”;曼斯斐尔德的“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徐国栋的“欲治法学,必先治语言学.欲当罗马法学者,必先当语言学家.”.
对于“什么是法律语言学”这个问题,用最简单的话说,法律语言学就是一门研究语言学在法律界的应用的学科.一般而言,法律语言学兴起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在这一时期,语言学飞速发展,其涉及神经学、社会学、心理学等诸多方面,从而使神经语言学、心理语言学等各种交叉学科应运而生.对此,美国著名学者Shuy不禁感慨:“很难想象,还有哪些生活领域语言学没有涉足.”在此大环境下,法律与语言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越发密切,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纠纷或案件常常与语言有关,应司法部门或原、被告的邀请,语言学家以“专家证人”身份,对有关的语言现象或语料进行分析研究,作出语言上的“司法鉴定”,在此基础上就自然诞生了法律与语言的交叉学科――法律语言学.
法律语言学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法律语言学就是运用语言学原理分析设计语言因素的具体案件或进行应用研究.广义的法律语言学包括范围很广,只要和语言与法律有关的内容就在它的囊括之中.由于研究方法和角度的不同,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的看法存在很大差异.国外,法律语言学是以应用为起点而产生的,因此它呈现出应用在先,基本理论建设在后的特点,结果对包括研究对象在内的法律语言学基本理论研究较少.
目前,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主要以比较传统的方法为主,将侧重点放在语言本身上面,例如立法语言的字―词―句模式,对用字、用词和用句讲得很细致.另外,还对语言修辞和语言艺术进行研究.即便是研究口语往往是重语言轻实践.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以狭义法律语言学为主,侧重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而且往往与某一个具体案例有关.国外研究也有自身的缺憾,这就是重实用轻基础研究,往往不太关心学科体系的建构、研究内容的条理化等应该重视的基本理论.目前国内法律语言学界对国外的理论和研究的介绍主要集中在对英美等“判例”法系国家法律语言的研究,而较少涉及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因为我国的法律体制主要秉承“大陆”法系的本质,所以了解德国在法律语言研究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成果是十分必要的.
一、德国法律语言研究的基本历程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语言学家作为德国法庭上的专家证人,这一时期的法律语言学活动(大约从1972年至1990年)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当时的研究认为法律语言学专家至少可以分为两类.
1.针对口头或书面语言或文本进行分析的法律语言学专家意见.在这类案件中,关键问题是:它的意思是什么?文本的意思是如何表达的?应该怎样理解文本?这些问题都是在文本自身形式完整的前提下提出的.还有一些案件中,可能其中部分文本丢失或者字迹模糊,这样的文本语法不通或者句法和词法含糊不清,因此需要运用一些方法来对它们进行解释.
2.针对匿名或部分匿名的话语/文本进行作者分析的法律语言专家意见.这里的主要问题是:谁撰写了该文本.
第一类被称为“解读证明法律语言专家意见”.第二类称为“确认作者归属的法律语言学专家意见”.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确定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辅助性学科.一种新的在质和量方面的跨学科性要求相关学科之间的信息能够相互依赖、相互作用.语言学家应该告知刑事专家自身学科的理论、特殊的应用等.反之亦然,刑事专家应当告知语言学家刑事相关事项,这是可以增加法律语言学家对这一领域贡献的关键所在.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今,德国法律语言学主要的研究领域包括两方面.
1.对重要的法律术语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界定.德国学者认为如果要将法律语言学作为法庭上一门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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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讨法律语言学作者分析方法的一些基本原理.法律语言学工作应当遵循这样一条准则:在方法、领域、总结范围和其他方面,进行详细的弱假设而不是强假设.
深入分析法律语言学的相关理论.法律语言学领域的相关研究需要一步一步地逐渐发展.其他语言学领域的成果,尤其是应用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的成果――比如拉波夫的“累加原则”――应当都被放入参考的范围.作为一种犯罪调查的辅助学科,语言专家意见本身的属性就决定了其必须遵循累加原则.
社会语言学框架内的法律语言学匿名作者分析.通过利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法律语言学可以受益良多,能够更好地对材料进行描述和解释.法律语言学对匿名作者归属分析的主要潜能和实质在于社会语言学分析.
对特定说话者行为进行动态分析.在分析中采用跨学科的视角,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二、德国法律语言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理论简介
汉尼斯科尼夫卡(HannesKniffka)教授是德国颇具影响力的普通和应用语言学学者,现就职于德国波恩大学.科尼夫卡教授发表了许多见解独到、极具启发性的文章,涉及社会语言学、文化比较、话语语言学和法律语言学等.他曾编辑出版过《法律语言学的近期发展》等著作,是欧洲大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领军人物和重要代表之一.科尼夫卡教授积极提倡跨文化、跨语言、跨学科的交流.对法律语言学来说,加强与相邻学科的合作,重视不同国家司法体系的差异,加深法学家与语言学家之间的了解,都会对拓宽其理论研究的视野,促进其理论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佛里德里希米勒(FriedrichMüller)教授是德国海德堡大学知名的法律语言学专家.他研究的重点领域包括:法学理论和法律语言学.米勒教授在探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著述颇丰,主要包括:《法律-语言-权力,宪法理论的基本要素》(Recht-Sprache-Gewalt.ElementeeinerVerfassungstheorie)、《结构法学》(StrukturierendeRechtslehre).他将法律语言的研究同政治和社会环境结合起来,拓宽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广度和深度.
本篇论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yishu/04011793.html
迪德勒希布舍(DietrichBusse)教授是杜塞尔多夫海因里希海涅大学的语言学家.他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语义学、篇章语言学、法律语言学等,尤其在法律语义和法律语篇的研究方面成果颇丰.布舍教授的主要论著有:《作为篇章的法律.对社会机构性语言进行语言学研究》(RechtalsText.LinguistischeUntersuchungenzurArbeitmitSpracheineinergesellschaftlichenInstitution),《法律语义学――从语言学视角研究司法解释理论的基本问题》(JuristischeSemantik.GrundfragenderjuristischenInterpretationstheorie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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