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性类论文范文文献,与证据法上的测谎结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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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程序的前提,在判断当事人间的争议性陈述时,测谎结论比主观的直接感要可靠得多,使法官能更清晰地了解事实真相.并且其对实质性真实的追求是其他证据无法与之相比.测谎结论程序的日益规范化,使人们直接感受到形式上的公正,进而获得实体公正.这样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实质权利与程序权利都得到了尊重和满足.
三、我国测谎结论民事证据规则的构建设想
(一)意识自治原则
诉讼但是人可以合意的形式申请启动测谎程序,这充分体现了民事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在选定测谎人员上也赋予当事人在一定人员范围内自由选择的权利.赋予被控方的测谎鉴定排除自身无辜的申请权,以更好地发挥测谎的诉讼功能.同时,控方的测谎申请必须经被控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⑧这既是对被测方的权力保障,也是诉讼结论可接受性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需求.⑨
(二)程序透明及规范化原则
测谎的律师介入制度或测谎活动全程动态的监控记录制度.这是防止非法测谎现象的发生,防止侵犯被测试者人权的制度.此外,为保障测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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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人士出庭作证原则
强化庭审“交叉询问规则”和“质证规则”,引进专家辅助人制度,如目前一些国家正在推行的“单一联合专家证人”和“专家陪审员制度”.⑩当事人可聘请测谎专家进行庭审测谎的辩驳,从而排除错误与非法测谎结论,保障真实的发现和人权的保障.
(四)有限采用原则
按照何家弘教授的观点“测谎结论可以在诉讼中采用为证据,但是属于有限采用,即只能用来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等”11这是由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发展状况决定的,相信随着测谎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我国证据制度的逐步完善,测谎结论的证明力将得到提高,无需与其他证据来补强.
[注释]
①11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第1页、第151页.
②付有志:《犯罪记忆检测的涵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75页
③胡锡庆著:《诉讼证据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
④王云禅:“关于测谎证据的价值分析”,《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第47页.
⑤李海燕:《测谎仪的今世前生》,《人民公安》,2008年第4期,第44页.
⑥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⑦赵杰:《论测谎结论的证据适用》,《江海学刊》,2005年第4期.
⑧蒋石平:《测谎技术法律问题透析》,《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第142页.
⑨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1页.
⑩杨波:《对科学证据的反思——以程序为视角的关照》,《当代法学》,2005年第6期,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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