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中美经营性道路运输界定标准比较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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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和美国在对待经营性运输的管理上有相似之处,也各有特点.本文着重从两国经营性运输的划分阶段、对合同运输的不同态度、运输活动与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辅助性划分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对完善我国经营性道路运输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Abstract:TherearesimilaritiesinthetreatmentofmanagementofthebusinesstransportationbetweenChinaandtheUnitedStates,alsotheyhavetheirowncharacteristics.Thisarticlefocusesontheparisoninaspectssuchasthedivisionoftheoperationtransportationstage,thedifferentattitudetowardscontractstransportation,therelationshipbetweentransportactivitiesandthemainbusiness,thecriteriafortheclassificationoftheauxiliary.Itisofgreatreferencetoimproveouroperationalroadtransportationmanagement.
关 键 词:经营性道路运输;合同运输;非法营运;道路运输管理
Keywords:roadbusinesstransportation;contractcarry;illegalbusinesstransportation;roadtransportation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6-0152-02
0引言
经营性道路运输是道路运输法建立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并没有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进行明确界定,为弥补这一立法缺陷,之后出台的《道条》配套规定和地方《道条》中对其做出了解释,但这些解释不尽一致;非法营运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是行政执法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而理论与实践对经营性运输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合理划分道路运输的营非性质,有助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美国的道路运输市场发育比较成熟,在对经营性运输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通过对两国经营性运输规定的比较,可以找出我国在经营性运输界定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起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功效.
1从客观性标准到主观性标准
2004年《道条》实施以前,我国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进行界定的法律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86年12月原交通部、国家经委颁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另一个是2000年3月原交通部公路司的《关于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这两个规定所界定的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根据这一规定,当时界定的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要素有两个,即: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服务性质为发生了各种方式的费用结算.由于这一规定将是否发生了费用结算这个客观事实最为界定经营性运输性质的要件之一,因此,理论上将此标准称为“客观性标准”.
虽然道条没有对经营性运输做出界定,但是根据2005年8月实行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运输活动.可知,经营性运输的构成要素也有两个,即: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服务性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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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经营性运输的界定大体也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凡运用自己车辆运送自己的货物并且不发生费用结算的(未取得运输报酬),就是非营业性运输;而通过收取运费或者其他形式取得运输报酬的则称为营业性运输.”这一标准(理论上称作“主要报酬原则”)也是以是否发生费用结算和收取了报酬这一客观事实为依据,因此也可以称为“客观性标准”.第二阶段,其标准改为“如果经营者的主要营业是制造或销售货物,在其一次运输活动中,其自货自运活动直接与主要业务相联系,则这种运输是非营业性运输.同时补充规定,所运输的货物必须在其主要经营范围之内,并为其发展主要经营业务所需要.”此标准间接规定了运输活动与其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因此可称为“主要营业”原则.
从两国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到,两国都摒弃了客观性标准.客观性标准有其优点,以是否发生费用结算作为判断依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它扩大了经营性道路运输范围,将诸多人们普遍认为不属于经营性运输的行为纳入经营性运输范畴,执法阻力大,增加了运政执法负效应.在美国,按照“主要报酬原则”,数以万计的“小货郎”式的汽车运输行为被认为是经营性运输行为,这一认定既不合理,也大大降低了执法的效率,据此,美国放弃了“主要报酬原则”,取而代之是“主要营业”原则.也就是说,从需要面对的执法对象上讲,客观性标准也不是一定会有效率.
按照主观性标准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划分营非的依据,符合通常人们对经营性的理解,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公平性,可以减少行政执法阻力.如生活中常见的私家车外出捎带熟人,会出现收取少量金钱的情况(美国将此种行为称之为carpool),这种行为显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仅是人际交往的需要,依据主观性标准不是经营性运输行为,但按照客观性标准,结论恰巧相反.对于“carpool”这种行为,许多国家是鼓励的,因此,主观性标准迎合了立法和管理上的国际趋势.当然,主观性标准并不是没有问题,相对于客观性标准而言,由于证明“营利目的”这一主观心理状态并不容易,因此,主观性标准会影响到运政执法效率.然而,从行政执法角度看,评判一项制度的优劣不仅要看效率,还要看它的公平性、合理性.综合考虑,主观性标准既不会过多地牺牲执法效率,却能兼顾执法的公平性、合理性,不失是一种较为合理的选择.2对合同运输的不同厘定
该文出处:http://www.sxsky.net/yishu/040160332.html
合同运输(contractcarry)是一个专有名词,它是指面向除自己之外的特定的服务对象的运输活动,日本将合同运输称为“特定对象运输”.按照美国对汽车运输业的划分,合同运输是指“按照具体合同和特殊安排为有限发货人服务的运输活动,一般为有限的6—8个特定对象".有些人仅仅从字面上去理解合同运输,以为合同运输就是达成了合同的运输形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合同运输是与公共运输相对等的运输方式,从服务对象来说,合同运输面向有限的、特定的服务对象,公共运输是面向社会公众,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美国的合同运输是作为经营性运输来进行管理的.美国具有专门的合同运输企业,法律对合同运输管制的重点是防止合同运输企业与公共运输企业的恶性竞争.相比而言,我国没有专门的合同运输企业,我国的道路运输企业都是公共运输企业,但是他们却从事着合同运输相关业务.由于我国经营性运输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因此,在我国,合同运输不是经营性运输.
合同运输作为道路运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把合同运输排除在经营性运输范围之外,客观上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和缺位.从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实践上来看,大部分运政管理人员认为合同运输是经营性运输行为,而且也是将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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