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剧方面论文例文,与我们为什么认为于正抄袭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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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件进行宣判,法院判决出品单位立即停止发行传播《宫锁连城》,于正致歉,于正等被告方赔偿500万元.
此前,琼瑶起诉编剧于正作品《宫锁连城》非法改编《梅花烙》.
其实,在法院宣判之前,舆论已经进行了“宣判”.
12月11日,新浪微博“编剧帮”公开一份109名中国大陆编剧的联署声明,表示支持琼瑶,次日,又有30名编剧加入这场声援,其中包括王晶、俞白眉、刘仪伟等.
“我们只希望通过声明让社会认同一点,非法抄袭、剽窃别人的作品是没有前景的.”编剧委员会副秘书长、编剧余飞告诉《望东方周刊》.编剧群体的关注点并不是个案结果,而是此案对行业的示范作用.
行业舆论对司法判断的影响
“编剧帮”发布的联署声明中,赵冬苓、刘和平、薛晓璐、史航、宋方金、李潇等知名编剧参与其中,虽然他们大多属于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但是本刊记者确认,这并不代表组织发声.
“专业创作有专业创作的界定,我认为于正作品抄袭《梅花烙》的证据链还是很明显的,主要人物关系的设定,情节的走向,还有一些细节的模仿,一目了然.人人心里都有一杆秤.”宋方金告诉本刊记者.
琼瑶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对本刊说,他们将相关媒体报道和网站调查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就此,本刊记者采访了著名版权律师王韵,他表示:“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是司法作出认证和裁判的一个参考.我们曾讨论过,比对两部作品是否应采用社会调查的方式.如果看过《宫锁连城》和《梅花烙》的100个人中,90个人都认为两者一样,这种社会公论对于裁判来讲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公论明显跟法律相违背的时候,法官也一定要坚持法律.”
虽然舆论在说琼瑶起诉于正“抄袭”,但实际上原告起诉的名义是“非法改编”,即“未经许可把一部戏改成另一个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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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专家辅助人汪海林说,现有法律对影视剧“抄袭”的界定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原告方从“非法改编”这一更加宽松的角
关于编剧方面论文例文
这是北京知识产权领域案件审理过程中首次出现“专家辅助人”,作为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的编剧汪海林,决定接受原告律师委托充任这一角色.
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被告双方有同等权利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席,而据汪海林透露,被告方虽然找寻多方,但最终仍未征得一位编剧愿意为其担任这一角色.
借鉴还是抄袭
关于抄袭、借鉴和改编的界定,一直是法律界的难点.“一个导演用一两个镜头向另外一部作品致敬,是借鉴了某位电影大师的风格,如果这个桥段拿过来,一模一样地再拍一遍,那可能叫抄袭,借鉴和抄袭之间有一个模糊地带,就是改编.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王韵说.
据北京三中院的微直播显示,庭审过程中,被告律师不断援引古代小说和典籍来说明《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的相似之处来自公有素材,比如“偷龙转凤”、“英雄救美”等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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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韵对此表示,“英雄救美”虽是公有领域,但“要看你是否、多大程度上使用了原作者独创性的表达”.
王韵认为,如果两部作品多处出现情节点的相似,且是承前启后的关键性情节,就足以构成侵权.
“比如前几年的郭敬明侵权案,两部作品都有穿名牌吃西餐的情节,但如果只有这两处情节相似是不构成抄袭的.事实上,两者有很多处类似的地方,后者明显借用前者,改头换面进行使用.”
早在2014年4月,于正被琼瑶举证侵权之初,曾与于正合作过的编剧李亚玲就发微博爆料,于正有一个20%理论――抄袭只要不超过20%,法律就不能追究.
王韵说,这种比例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的支持.
“一个计算机软件代码上千上万行,关键部分只有几百行,如果抄袭的是核心代码,虽然只占整个代码的5%,但也构成了抄袭.”王韵说.
“于正这样的创作方法比较讨巧,利用别人的东西拼接、组装成新的东西,但他的挪用不是逐字逐句,且没有用原来的人物,因此法律裁判其侵权的难度较大.”王韵说.
在此案件中,原告方尽力从具体表达层面举证被告方.据王军介绍,原告方举证被告方在21个情节点、人物关系设置和情节串联上,使用了《梅花烙》的独创内容,而这些情节点串联起来,就能构成《梅花烙》的基本故事梗概.
编剧行业怪现状
这次起诉案折射出了中国编剧行业的怪现状.“近年来行业产量猛增,年产量几万集,比自己刚入行时增长了十几倍.因为生产速度加快,导致编剧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创作,占据市场的都是短平快的、或形成流水线规模的产品.”汪海林告诉本刊记者.
“越来越多各式背景的人员从事编剧行业,水平良莠不齐,也动摇了行规.”汪海林举例说,“有的编剧为了获得一个机会,不拿钱先写,可能被骗被欺负.其实,行规的第一要求是先签合同,拿钱再写.宁可少要钱,但程序不能让.”
据受访编剧说,即便名声大小不同,但编剧维权的难度都是一样的.知名编剧余飞说,自己多次遇到侵权事件,“有的可能比琼瑶的更严重,但都放弃了维权”,主要原因是“觉得花费精力不值得”.
目前规范影视行业主要靠自律,法律是底线.虽然业内有一些社会组织团体,如编剧工作委员会,但都不具备行政能力.这种情况下,编剧的维权意识就显得格外重要.
申请著作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王军建议作者去版权处登记,可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受访的编剧普遍认同,此次案件的审理会对整个影视行业的环境产生深远影响.王军希望这次案件能够“成为未来的裁判标杆,比如如何判断改编和抄袭”.
编剧如何规避合同陷阱
除了琼瑶诉于正案,王军2014年还代理了陈思成,李亚玲就《北京爱情故事》的编剧合作纠纷案,以及《北平无战事》的剧本署名纠纷案.
“这三个案件折射出影视行业从业者在法律观念、权利意识、合同契约精神方面的问题.”他说.
王军强调合同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书面约定,一旦双方出现争议,将缺乏原始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协议对于版权、创作标准、稿酬、署名、交付、衍生开发等等,一定要有非常明确的细节性约定.
王军说,合同签署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博弈,编剧应注意避开合同陷阱.
汪海林也特别强调,编剧要签署“授权转让合同”,而非“委托创作合同”.“两者权利范围不一样.授权转让的话,主要权利在编剧这方,全部写完再去卖,而委托创作是受甲方委托,很多权利已经属于甲方了.”
另外,汪海林还提醒编剧在合同中要写明一些重要条款.比如,电视剧要按照满集支付稿酬,比如写了30集,而电视剧剪出了35集,编剧应要求获得多出来的5集稿酬,前期签约时,要写明在签约之日起多少天之内拿到定金,拿到定金才开始工作,定金比例一般是10%.
汪海林认为,现在很多的合同仍是霸王条款,有的规定“甲方在全球范围内永久拥有版权”,这意味着编剧只有获酬权和署名权,其他的权利和收益都得不到.
根据最新的著作权法规定,目前仍然是“约定优先”原则,换句话说,合同最大.意识到业内的合同问题后,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在网上发布过一份统一的合同,并且希望能在业内推广,以保护广大编剧的利益.
(本刊实习生乔子倩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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