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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使增值税税收问题日益突出.文章分析了电子商务条件下传统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和操作的难点,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给出应对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策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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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征管的现状
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成交额594亿元.仅淘宝网用户数在2007年就有5300万人.网购逐渐成为日常购物方式.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比重最大,电子商务发展直接影响我国增值税税收,造成税基流失.一是传统交易减少,税基受到侵蚀;二是电子商务的特性,现行税制难以监督与稽查,造成税基流失.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尚未制定,目前多数观点不主张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制定专门法律,而是通过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税收规制.如何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同时解决增值税税收问题是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税制于1993年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无法用现行税制解释和适用,从而对现行增值税税制提出挑战.目前,我国增值税税制存在着以下问题:
1.交易虚拟化,纳税人身份判定较难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尽管eBay易趣网、淘宝网等不少交易网站服务条款都注明缴税提醒.但虚拟企业和小卖家的大量出现,使增值税纳税人很容易逃脱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此外,电子商务中为了交易安全,通常有加密措施,并且电子交易资料也可以不留痕迹更改,使纳税主体认定和监管处于不确定状态.
2、电子商务对税率的影响.首先,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率偏高.其次,我国增值税法没有数字化产品税率、征税权归属规定.
3、征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首先,数字化信息性质的确认问题.其次,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对增值税客体造成冲击.
4、纳税环节的减少带来征收税款的困难.
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在传统交易中,产品从生产商到最终销售给消费者要经过多层中间商.每个中间商都要为增值部分纳税,同时采取抵扣制度.中间商出于利益考虑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而电子商务面对众多消费者却很难收到有限增值税款.
5.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实行属地原则和有形原则,纳税地点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报关地,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我们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概念,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重大问题.
6.对现行征管方式造成冲击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是工商登记,但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没有严格限制,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因此,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存在,而网上凭据可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使税收征管失去可靠审计基础.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现行控管手段失灵,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无从谈起.
三、解决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
重新修订增值税税收法律条款,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的电子登记,明确纳税人网络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特点,交易人可以轻易隐匿姓名、地址等重要信息,但不足对现行税制纳税人的否定.因为这可通过常设机构判定来解决.对纳税人认定,(1)分清经营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企业是法人单位,要有工商执照和管理人员和管理机制,经营收入是企业收入.(2)确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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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对象
增加电子商务征税对象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而不论有形动产通过何种交易方式实现.离线交易可以划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线交易包括电子化形式表现的传统意义产品和在线服务.对于这些交易征税对象原则是,注重与传统意义交易在税收负担的平衡.在线交易征税对象分别归类:在线销售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经营所得归类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线服务(包括金融、咨询、会计等)应认定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
纳税环节的确定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制度.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这样既有利于防止漏税又可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银行应及时将企业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的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严格履行扣缴义务.
纳税地点的确定纳税地点与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确定有关.在确定税收管辖权中,原则上采取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结合方式.电子商务发达国家都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我国是电子贸易输入国,国外收入相对较少,应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并重,并逐步确立居民管辖权原则.
对于常设机构可以连结点方式确定.为平衡地域间税源分布,可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征税地,即无论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征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税款作为已纳税金予以抵扣.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仍向该税务部门纳税,而不考虑交易者网络或服务器所在地,这样既方便纳税人纳税,也便于税务部门税务管理.
加强增值税电子税收征管手段(1)电子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纳税人严格审核,进行税务登记,赋予专用,并要求在网上永久展示,不得删除.同时,纳税人银行账户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身份证.
(2)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纳税人要提供财务软件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交易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发往银行,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
(4)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合同法》已确立电子合同法律地位,明确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
(5)明确税务机关电子数据稽查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网络交易进行监控,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电子信息,检查电子账目,追踪支付行为,进行税收强制执行等,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网络信息和密码备份.纳税人未提供网络信息造成偷税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结束语
税收是我国重要的财政收入、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关,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强化宣传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强化稽查效应、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做到打假与扶优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确保我国市场秩序稳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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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海.论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法律规制[J].湖南社会科学,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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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秉坤.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7(10).
[5]韩晓虎.简明电子商务法律[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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