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向书类论文范例,与意向书法律效力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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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意向书法律制度最早源于英美国家.随着商业的快速发展,意向书在经济来往中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对我国现行法来讲,意向书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尤其是意向书的法律意义和效力方面,不仅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而且在法律规定上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也因为缺乏确定的规则框架的指引而做法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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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书的定义
意向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根据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意向书英语为:“letterofindemnity”指公司或个人对某项业务出具的非正式函件,不具备合约的约束力,但表明签署人的严肃态度.根据这一概念,意向书是一种不具有合同或者协议效力的非正式函件,没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意向书定义是一种狭义上的概念.
广义上的意向书指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实践中,广义上的意向书主要包括预约、认购书、建议书、会议纪要、备忘录、协议要点、君子协定等形式.这些不同形式的意向书,其实质是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将不同程度的磋商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根据协商程度的强弱,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程度也不同,即不同形式的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具有何种程度的法律效力各不相同.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对于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的界定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研究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对各种不同形式的意向书进行判断.
二、意向书的内容
广义上的意向书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形式.一般来讲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约定双方负有将来按照意向书的规定进行再次磋商或者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在这一部分会涉及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地点以及应该遵循的程序性规定和应该尽到的一些诸如诚信协商,通知等注意义务.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双方将来签订合同在行为上的一种规范,一般不在未来的正式合同中反映出来.这一部分可以称为协商程序本身;第二部分,涉及到对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相关内容的先行商定.意向书中对将来合同内容的规定可能是一些笼统的约定,也可能是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甚至可能是包含了将来正式合同的所有条款内容,这一部分称为实体性规定.
三、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的判定
一般而言,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取决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在美国,要达到合同成立,缔约过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同意受约束.第二,协议是否足够确定以至于可以强制执行.我国合同成立的判定,最根本的就是要约的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点是确定要约乃至合同是否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我国在这一点上与美国是一致的.
具体到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其内容分为是协商程序本身的和实体性的,因此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的判定也应该从这两个方面去判定.
(一)意向书程序性内容的效力判断
意向书的程序性内容,主要是规定双方当事人将来有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既然明确约定了这一义务那么就表明双方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因此需要讨论的也是比较难判断的是,该程序性内容是否具有确定性.根据上述确定性的判断规则,这里的当事人比较明确,数量可以推知,一般就是将来签订一个正式合同,所以即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该数量条款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因此,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的标的是否具体明确,程序性内容的标的主要是将来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行为以及一些附带的注意义务等.而往往一些附随义务如诚实协商条款,一般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判断合同标的具有确定就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如果诚实协商、注意义务等要求已经在意向书中明确规定,那么这一部分的确定性是没问题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绝大多数意向书中往往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因为诸如诚信协商等注意义务似乎早就以推定性条款的形式隐含在合同之中,而不需要特别的言明.因此,往往需要注意的是,在那些权利与义务未明确规定的意向书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来判断意向书具有确定性就显得格外重要.如果在意向书中只规定了各方应遵守诚信协商条款,这样的规定一般可以对意向书的确定性进行判断.
(二)意向书实体性内容效力的判断
意向书的实体性内容,主要涉及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条款内容.这一部分的判断,直接根据意向书的规定,是否具有确定性可以直接进行判别.所以,这一部分的关键是当事人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因为实体性条款是对将来合同内容的先行商定,到底最终是否成为正式合同内容暂且没有定论,所以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确认”或“排除”受约束的情况下就需要对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在意向书中当事人会有诸如“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条款由正式合同具体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由正式合同规定”等排除意向书实体性条款约束力的明确规定.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没有在意向书中具体规定约束力排除条款,那么当事人是否有受实体性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呢?这一点的判断是我们在实践中区分意向书与正式合同的核心判断要素.在美国的FairbrookLeasing,Inc.v.MesabaAviation案中法院提供了详细的标准来区分意向书与正式合同.该案中,双方签订“协议建议书”,约定双方事后将签订正式的协议.后来双方没有及时签订正式协议,但出租方开始按照“协议建议书”的约定将飞机提供给承租人,承租人予以接受.法院指出,该协议建议书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从四个方面来进行考察:(1)看协议的语言判断双方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2)是否有未决条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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