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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四川大地震的发生凸显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缺位等问题.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制定单独的巨灾保险法或巨灾保险条例.巨灾保险的适用范围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巨灾保险应当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形式,应当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法律规范.巨灾保险理赔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应当实行独特的法律规则.

[关 键 词]巨灾保险;巨灾保险理赔;巨灾保险基金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10-01

一、巨灾保险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存在问题

(一)巨灾的含义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巨灾保险体系是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巨灾保险及风险处置体系,以实现多方共担风险.

(二)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

1.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2.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3.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巨灾损失理赔额偏低.

(三)导致巨灾保险体系难以有效建立的原因

1.缺乏法律支持.2.缺乏经营技术和水平.3.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巨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我国要建立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个包括财产损失赔付和人身伤亡赔付在内的范畴,还是将人身伤亡赔付摒弃在巨灾保险保障之外,这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巨灾保险的适用范围大小、巨灾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理赔等一系列问题.巨灾保险应涵盖财产损失赔付和人身伤亡赔付这两个方面,理由如下:

第一,随着民众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赔付会逐渐增加,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面临严峻考验,须以巨灾保险分担其压力.如将因地震等巨灾风险引发的保险责任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剥离出来而归入巨灾保险责任,则人寿保险公司可凭借巨灾保险制度中的巨灾保险基金吸纳和分担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此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已正式推出一国寿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涵盖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等六种重大自然灾害,承担由灾害引起的被保险人身故和残疾责任.这是国内第一款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该险种将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可以附加于中国人寿已推出的各种保险产品中.

第二,可拓宽巨灾保险基金筹资渠道.巨灾保险基金的来源既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也包括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如将巨灾风险造成的人身伤亡纳入巨灾保险责任,则与此保险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也将进入巨灾保险基金,这为拓宽巨灾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

三、巨灾保险的理赔

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性决定巨灾保险的理赔与一般保险的理赔会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在巨灾保险立法中专门明确巨灾保险的理赔问题,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无保单理赔问题

地震、台风和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往往有屋毁人亡、财产灭失的不幸发生,巨灾保单也往往可能随之丢失.巨灾保险的理赔申请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也就会发生无保单理赔问题.保单作为保险合同记载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保单丢失并不能成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因为我国《保险法》并未将保单丢失作为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依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既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理赔申请人提供保单约定的索赔资

关于巨灾保险的法律问题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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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因巨灾的发生确实困难,保险公司应主动调取承保数据,为理赔申请人提供无保单理赔服务,核实事故,履行合同义务.鉴于无保单理赔问题在发生巨灾后不可避免会发生,那不如在巨灾保险立法中对此予以明确,立法可规定保险人在巨灾发生后应主动提供巨灾保险的无保单理赔服务.

巨灾保险的法律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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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巨灾后保险金的赔付问题

这里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人身巨灾保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死亡时,保险金如何赔付或处理的问题.如在巨灾中发生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并且被保险人又无其他受益人的,那么按照我国《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由于地震等巨灾致阖家遇难的情形可以说是不在少数,因此可能发生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又无其他受益人,且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在巨灾中遇难的情况,此时保险金又如何赔付或处理?依我国《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依上述法律规定,如该作为遗产处理的保险金无人受遗赠的,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在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下,此种做法是否妥当?如发生保险金归国家所有的情形,巨灾保险立法可规定保险人不必支付保险金.因为保险金进入国库后,国家还需每年从国库中拨付一定的资金到巨灾保险基金中,这其中也就自然包括此类保险金的一部.但由于巨灾保险基金是后于保险人赔款的第二层次的保障安排,如将此类保险金收归国有,这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多少会产生影响.与其将此类保险金收归国有再通过预算划拨形式进入巨灾保险基金并作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后勤保障,不如在立法中直接规定遇此类保险金收归国有时,保险公司不必支付保险金,从而使此类保险金在巨灾赔偿的一线发挥直接的保险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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