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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以及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检测和鉴定建筑物的安全性能有着迫切而重要的意义.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技术性问题、资质问题以及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阐述,以期与同行从业人员交流.
Abstract:Alongwiththedevelopmentofourcountry'seconomicconstructionandscienceandtechnology,thedetectionandidentificationofthesafetyperformanceofthebuildingshasurgentandimportantsignificance.Basedonthis,theauthorbinedwiththepracticalworkexperience,brieflyreviewedtherelevantproblemsofthesafetyappraisalofbuildings,technicalproblems,andqualificationsandlegalproblems,inordertomunicatewithemployedpersonnel.
关 键 词:建筑物;安全鉴定;技术性问题;资质问题;法律问题
Keywords:building;safetyappraisal;technicalproblems;qualificationproblems;legalissues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2-0124-02
1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相关问题分析
1.1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技术性问题作为一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且较为复杂的工作,建筑物安全性鉴定首先要解决技术性问题.
1.1.1材料强度检测问题鉴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受到检测设备、鉴定技术以及我国当前科技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检测、鉴定的建筑物数据存在着准确性与否的问题.比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清晰地评判砂浆强度的等级十分不易,抽检数据会受到诸如使用时间、灰缝厚度以及抽检部位等诸多的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因此,需要注意的是检测数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问题.再比如,确定竣工的砌体建筑物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同样不易,还有现场检测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问题,通过不一样的检测方法也会出现不一样的检测结论,而检测部位以及检测数量的不同也会使得检测数据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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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当前,有关规范不健全,不能够较好地做出相关数据的处理当前,技术规范采用的是数理统计理论,可是,鉴于建筑物鉴定产生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性质,亟待科技人员深入研究数理统计处理的方法.此外,一般而言,委托方指定检测项目与检测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建筑工程项目涵盖了诸多与其有关的子项目的检测,在评判具体建筑物结构的相关子项目时,不可以最终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委托方指定的检测项目与检测范围往往伴有人为因素.同时,检测费用同检测项目呈现出正比例关系,易言之,检测项目多,检测费用也会加大,基于该情况的考虑,相关的鉴定单位在委托任务的过程中,通常不会完整的、全面的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只会按照在委托范围内行事,造成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一种情况是:被委托方所检测的工程项目不能全面的解决相关鉴定单位有待处理的问题,致使究其建筑物安全事故时,事故原因不在被委托方检测项目范围内.另一种情况是:被委托方按照委托内容,对检测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检测,使其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技术的要求,而对检测范围外的项目不予考虑其是否达到我国相关规范的要求,导致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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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校核设计文件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倘若已建建筑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则需要科技人员检测和校核该建筑工程的诸多环节,而在其中,主要是校核原设计文件.然而,在校核设计文件的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通过什么计算方法校核原设计计算内容.一些科技人员采用TAT程序或者PKPM程序,甚至还有一些科技人员干脆通过手算方式.而隶属于不同检测部门的科技人员在对原设计文件进行校核后,其校核结果也会产生一定的差异,导致最终评判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时相对困难,尤其是在校核结果与原设计文件比较相近,但是项目工程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该评断就显得更加不易.
1.2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科技人员鉴定建筑物的安全性工作时离不开检测数据,如果检测数据准确、具体和全面,那么也就会在最大程度上增强了鉴定工作的安全性,但是,检测数据的法律效力如何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易言之,要使检测数据具有法律效力,鉴定单位应具备三点:其一,通过计量认证;其二,获取检测资质;其三,具有CMA章.科技人员持相关证件上岗,进行数据检测过程中,所使用的检测仪器需要通过计量认证,然后在出具的检测数据要有CMA章,这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法律效力.然而,根据目前状况来说,实际建筑物鉴定工作中,检测和评定建筑物安全性的资质问题还不尽明确,通常是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有法律效力,通过我国相关部门授权的专家团组所开展的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进而得出的鉴定结论一样具备法律效力,可是对于我们科技人员而言,不清楚盖有专家团组亦或是相关研究机构印章的评定结果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对此,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有着不同的看法,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某些社会问题,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还急需我国有关部门给予特别重视.1.3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法律问题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得力于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对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本身而言,也是一种市场经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结果牵涉到有关方的经济利益.因此也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出于历史原因的考虑,对建筑物安全性进行检测和鉴定的部门有很多,人民法院需审查鉴定人的资格,但是,还有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还没有明确,例如:通过何种方式认定鉴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鉴定资质的具备是否仅仅依据单位或个人具有检测资质;以及具有建筑工程师或以上的职称的从事建筑业的个人是否具备了鉴定资质等等,除此之外,在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过程中,都会伴有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会涉及到经济利益方面的问题,倘若建筑物鉴定结果正确,则不需多言;如果鉴定结论不完全妥当,由此出现的经济利益问题,则如何认定经济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比例等也需要解决,加之,我国当前限于科技水平,相关规范也不尽科学,倘若采取了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专家团组的鉴定结果或者通过我国相关规范强制执行,对于因此出现的经济损失谁来负责?总而言之,我国应尽快通过立法形式加以解决在鉴定建筑物安全性工作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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