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方面论文范文素材,与史上最牛“不起诉书”:强奸未遂嫌疑人竟被释放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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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的出生年龄为1994年7月24日,她被强奸的时间在2008年9月、10月份,已经满14岁了.第二,我跟嫌疑人李清忠绝对没有任何瓜葛.我自己本身是重庆人,在事发的秀山县没有任何亲戚.而且这个案子检察院也多次讨论过,根本不是我一个人能左右的.”“发这个《不起诉决定书》纯属无奈.”检察官感慨地说.由于事发过了半年才报案,而除了受害人和嫌疑人双方的口供外,没有任何第三方证据,“嫌疑人在第三次录口供时,突然翻供,全部否认有强奸的事实,这样我们就只有受害人的口供了,只凭这个证据是无法定罪的.”“我们虽未提起公诉,但承认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为受害人进一步申诉提供了便利.”
记者就此案咨询了重庆市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张智勇律师,他指出,秀山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的,但刑法第二十三条明明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未说可以不处罚.更何况,李清忠曾多次对张玲进行性侵犯,“初犯,情节轻微”从何谈起呢办案单位是查不清,还是不愿查即使果真如检察院所言“证据不足”,也应退回办案机关补充侦查.
张律师还进一步解释说,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不是法院的判决书,是检察院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提起公诉条件做出的.这个不是无罪释放,该案件检察院的意见是存在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故不提起公诉.受害人一方如果不认可检察院的处理决定,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张思成托人写了申诉书,于8月27日向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了申诉.9月3日,当地镇派出所觉得此案“不予起诉”有失法律公正,也向县检察院提起了复议申请.
接受采访时,悲痛万分的张思成提及女儿愧疚不已,他将在此案结束后,带着女儿到厦门,远离这个伤心地.看着抑郁狂躁的女儿,他常常希望过去的一切都是一场梦,希望女儿能早日走出梦魇,在阳光下绽放她原本纯真无邪的微笑等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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