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基于十八大报告的“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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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研究,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水平,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首先探讨了当前我国“反腐倡廉”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提出来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为“反腐倡廉”法制建设提供了参考.
关 键 词:十八大报告“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研究
腐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敌,是人民的大敌.从危害性方面来讲,腐败轻则腐蚀党政机关干部的思想和灵魂,侵吞社会财富,重则严重阻碍我国这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甚至导致亡党亡国.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法律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很显然,这里的“党”就是中国共产党,这里的“任何组织”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以及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党政机关,这里的“个人”当然也包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了要用法律手段惩治特权和腐败,打出了法治的旗帜,重申了“反腐倡廉”、“依法治国”的理念.当前,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是“反腐倡廉”的关键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研究,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水平,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我国“反腐倡廉”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近几年来,尽管我国“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如果认真分析某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却发现这些制度表面上尽管并没有什么漏洞,但是从总体上来讲,这些法律制度只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事件,并不具有普遍性,并且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重复和矛盾.这就说明在制定“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并没有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研究,有的甚至照搬上级文件或者引进外地的法律条文,这样的法律法规有的条文繁多,有的过于简单,这样就导致这些法律法规难以进行后续操作,有的甚至就成了一纸空文.此外,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只有当大面积的贪污腐败现象出现时,才开始进行调研,然后针对这些贪污腐败现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这样,当新的贪污腐败出现时,原来制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就无法适用.
2、我国“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立法与执行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在立法的过程中,不同的立法机关,其立法效力的等级也不相同.我国“反腐倡廉”的相关法律,绝大多数都在一些部门法律、党和政府以及两高下发的文件之中.在“反腐倡廉”方面,上述部门法律、文件的执行效力相对较低,无论是从范围上还是从力度上都相对较窄.这样就导致某些贪污腐败现象“无法可依”的现象.同时,在我国相当多的地区存在着权大于法的现象,在处理贪污腐败现象上常常是某些人说了算,这样就严重藐视了“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地位,使“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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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缺乏监督
由于传统思想以及领导阶层“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在“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受到某些领导部门以及领导的干涉,这样就使得“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受到了挑战.不但如此,我国“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对于贪污腐败现象的监督重点表现为事后监督,常常是贪污腐败已经造成了相当大危害后才利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干涉.同时,我国群众监督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相当多的群众对于贪污腐败现象缺乏监督的积极性,这样就导致监督迟缓、监督不力的现象,有些地方甚至发生打击报复监督举报人员的现象.另外,在针对贪污腐败的查处过程中,各级权力机关之间还存在着互不协调、监督不力、重复监督现象,这样就会导致监督不全或者监督盲点出现.
二、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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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
不断完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是反腐倡廉的前提条件,只有不断完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才能够真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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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
为提高“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的执行效力,增强依法惩治贪污腐败现象的范围和力度,必须提高我国提高“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制定出和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并将其作为“反腐倡廉”的基本法,为保证“反腐倡廉”基本法的执行,还要努力完善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完整的“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
3、提高“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
提高“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首先必须努力提高监察机关办事人员的思想素质与执法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确保在贪污腐败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确保权力运行的规范与公开,确保使用法律法规管权管物管人;其次,要大力加强人民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第三,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更新自己的法治理念,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干涉贪污腐败案件查处事情的发生.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有不断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才能够切实避免贪污腐败现象,彻底查处贪污腐败分子,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作者单位: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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