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则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也足球竞赛规则修改的必要性和思路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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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说,如果“鹰眼”被写入规则,意味着所有正式比赛都应设置“鹰眼”.欧足联主席普拉蒂尼曾说,如果在欧冠赛场引入“鹰眼”设备,在78个球场使用鹰眼技术的费用是3200万欧元,而5年后会增加到5400万欧元[4].高昂的成本会令大多数正式比赛望“鹰眼”而兴叹,而且也会成为规则传播的“绊脚石”.第三,当“鹰眼”解决了棘手的“进球与否”难题之后,越位、手球等争议判罚也会期盼“鹰眼”来明辨是非.最终,“鹰眼”替代肉眼,电子设备成为裁判,足球场也将沦为锱铢必较的功利场.可以说,足球比赛因“鹰眼”介入而缺失“人性”,着实是一件拣了芝麻丢了西瓜的事.2.2“双裁判”不适合足球比赛国际足联早在1999年就曾试验“双裁判”.当年意大利杯赛中桑普多利亚与博洛尼亚的比赛就试行了“双裁判”,由罗塞蒂和帕帕雷斯塔担任裁判员.结果,由于两名裁判员判罚尺度不一,导致球迷向场内丢弃杂物,比赛被迫提前终止.“双裁判”执法最终因未获得预期效果而被国际足联否决.国际足联认为,“双裁判”执法,不仅不能减少罚球区内的误判,而且因对规则理解不尽相同,在执法中经常会出现判罚尺度不一,如对合理冲撞、有利条款等识别与运用.不利于裁判员控制、引导比赛,也让球员、观众无所适从.
2.3“净时间”不适合足球比赛
比赛结束前最后一秒射门,其他队员可以触碰吗?守门员可以扑救吗?如果可以,那就不代表比赛结束;如果不可以,那势必造成比赛双方在最后几分钟拼命保持控球权,在最后一秒(至少理论成立)射门.当球员和球迷注视着球轻飘飘慢悠悠地滚向球门时,那种对进球或不进球的期待,是多么怪诞的场景.2001年阿根廷世青赛,裁判因“时间终了”,将阿根廷的角球直接进球“吹掉”.“按照规则条文判罚没错,但‘球在空中时不能随意结束比赛’的规则精神没能很好的体现”[5].事后这成为探讨判罚“艺术性”的经典战例.可见,若实行“净时间”,类似的尴尬会让足球比赛的精彩性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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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合议庭”、“陪审团”等机构不适合足球比赛
其一,对规则解读因人而异,判罚尺度因赛事性质不同而各异,就像英超的判罚尺度很难适用于中超,成人比赛的判罚尺度不适用于青少年等.这样的机构只会让判罚更难统一.其二,一旦实施“讨论”,球员干什么?观众干什么?比赛因“合议”而停摆,实属足球的无奈.如果球员受到自认为的“侵犯”,都可以质疑裁判,提出由合议庭裁决,那裁判的权威性将受到挑战.“当值判决不是最后判决”,会导致裁判不顺利、比赛不流畅、观众不满意.
3足球竞赛规则的本质特征与演变机制
3.1规则的本质是特殊的群体规范,更是价值追求
首先,足球竞赛规则是一种人为设计的规则.它规定了比赛场地、比赛时间及比赛装备的要求;规定了犯规、越位、进球与否的标准,使得足球运动区别于其他项目.同时,规则是以约定为基础,用禁止的方式约束竞赛各“角色”的言行,以保障更多参与者的安全与自由.规则倡导“FirePlay”,但只要求参与足球竞赛的人必须遵守,违反规则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可见,规则本质是以人为设计为前提,是以技术规则为基础,以道德规则为指引,以维持竞赛秩序,保证竞赛顺利进行为目标的群体规范.
其次,规则存在与发展的最根本因素是“鼓励竞争”和“追求公正”,前者是“利益最大化”原则下的超越,是规则内在、本质的内容;后者属“道德理性”,对竞争实施“理性立法”,是规则的外在形式,二者共同构成规则的本质功能.规则所直陈的规范内容仅仅是它的字面含义,而“应该如此、不允许如此、否则受罚”等规范语句所真正宣扬的内在精神却不能直陈式的描述[6].所以,规则不仅应视为技术层面的规范与制约,更应视为以工具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理性的追求.相对与国外联赛人仰马翻却比赛照旧而言,国内联赛“一碰就倒、倒了不起”却屡见不鲜.究其内因,是工具理性强势而价值理性失落使然.
3.2规则的演变始终突出“人”的主体性
规则起源于对现代足球的规范,发展于竞技足球的传播,成熟于职业足球的浪潮.规则自诞生以来字数有限,改动不多,变化不大,但始终将“保护运动员的安全、使双方对等公平地进行比赛、避免比赛中非体育行为的产生、促进技战术尤其是进攻战术的发展和提高比赛的观赏性”[7]视为修改原则.从1863年第一部足球规则问世以来,国际足联从未停止过对规则的修改与完善.1925年修改越位规则,直接带来“WM”阵型的诞生与流行;1970年设立红黄牌制度,促进现代足球国际化推广;1997年调整守门员持球限制,提高比赛有效时间;2003年加大严惩“假摔”、“肘击”等职业性犯规的力度,净化比赛环境等等.同时,规则修改也有争议,也有反复.1996年国际足联通过了执行“突然死亡法”的决议,但在2004年欧洲杯之前让该条文“突然死亡”.再如,过去的比赛中领先的球队往往采用守门员与后卫频繁传接球延误比赛时间,不仅令对方无奈,而且让观众反感.国际足联为了提高比赛有效时间,数年内连续修改规则,明显地改变了“垃圾”比赛时间对足球运动的消极影响.可见,国际足联对待规则修改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而是基于对现代足球发展现状进行理性的分析、谨慎的试验、慎重的实施.
洞察近150年规则演变历程,可归纳出3点规则演变机制.第一,始终突出“人”的主体性,始终保持裁判员作为场上唯一权威的制度设置.主张面对误判,需要像对待球员失误一样的宽容,从规则精神及价值观中获取理解.第二,始终突出“改良”与“创新”.比如“越位”,由最初时“攻方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就是越位(1875年)”到1895年“攻方有3名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就是越位”,再到1925年“攻方有两名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就是越位”,再到现规则中“仅仅处于越位位置不是越位”,不断推动着足球技战术的发展.第三,始终突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足球竞赛追求精彩与确保公平的关系问题,与法律中效率与公正孰为优先的问题相似.“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3.3规则的修改应防止两种倾向
第一种倾向是“科技”取代“人”.无论是“鹰眼”,还是“净时间”,都是忽视“人”,夸大“科技”的表现.科技对于竞技体育是一把“双刃剑”,竞技体育应借助科技,而不应依赖科技.半个世纪以来,将科技引入足球比赛的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国际足联否决了已通过实验的高科技项目,例如带有芯片的足球等.其理由是,高科技确实能判定球进门与否、出界与否、越位与否等等,但是,不能保证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比赛场上,都能使用这种高科技手段,规则的普遍性得不到保证[8].第二种倾向是足球“基因”的消失.源于英国户外运动的现代足球,流淌着以“骑士精神”和“保守思想”为核心的“FirePlay”血液[9].强调的是一种道德规范,追求的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公平竞争,蔑视一切欺骗、侮辱和暴力行为.虽然“地球村”种类繁多的竞技项目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已习以为常,但有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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