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学会类论文例文,与医方理性赔偿虽败犹荣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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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4岁患儿孙某,因“胸、背及上肢红色丘疹痒4天”,于2010年11月16日就诊于A医院,医生诊断为“皮诊”,给予“曲安奈德”20ml肌肉注射,注射后1周左右“皮疹”完全消退.2011年2月中旬患儿家属发现注射部位有绿豆大小的凹坑;到3月份,凹坑已长至一分硬币大小,再次就诊于A医院,医生未给特殊处理;4月份皮损范围扩大,颜色改变.家属则带患儿再次就诊于某儿童医院、解放军A医院,诊断为“皮肤全层萎缩”,医生开出外用药,但效果不佳,皮损范围仍在扩大,凹陷加深,家属带患儿又就诊于则某附属医院神经外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经皮组织活检提示“继发性萎缩”.
患儿家属认为,患儿出现皮肤继发性萎缩与第一次到A医院治疗,与“曲安奈德”20ml肌肉注射有关,遂于2011年10月份向昆明医学会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对患儿的医疗护理建议:目前无有效的治疗方案,建议随访观察.
鉴定结论出来后,医患双方均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共同委托云南省医学会对患儿孙某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再次鉴定.争议焦点为:患方认为是A医院在为患儿孙桌医治过程中用药错误,导致患儿孙某右臀注射部位严重萎缩,医院对此应当承担责任:医方认为在为患儿孙某医治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原则,患儿孙某右臀注射部位萎缩是由于其自身体质特殊所致,不应由医院承担责任.
云南省医学会鉴定分析认为,①A医院在为患儿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在诊断不明情况下,没有正确掌握“曲安奈德”的适应证、剂型及给药途径.②“曲安奈德”的不良反应是导致患儿右臀注射部位皮肤萎缩的主要原因.③A医院的上述过失与患儿右臀注射部位皮肤萎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A医院的上述过失对患儿右臀注射部位皮肤萎缩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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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出来后,医患双方对损害赔偿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与A医院协商无果后,患儿家属于2011年11月22日向昆明市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A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春节期间曾去多地治疗)、鉴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
关于医学会类论文例文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时,法院如何判决?患方主张外地就医所产生的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否应该得法院的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也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应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儿孙某与A医院的医疗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经省医学会鉴定为:上诉人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被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下列因素:(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划分各自的责任程度,按照比例确定被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数额,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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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患者曾到北京、吉林、长春“治疗”不是必须的.首先,昆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明确说明,目前无有效治疗方案,建议随访观察;其次,患方仅有北京A医院、吉林大学A医院和北华大学A医院的门诊病历手册,根本没有相应的治疗费用发生,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在北京、吉林、长春是进行必须的治疗,因此产生的交通费用不应由医院承担.再次,从患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患儿的外公家住吉林市,其外公带患儿去吉林市的时间正好是春节期间,明显就是患儿跟随其外公外婆是去吉林市过春节,顺便获取上述门诊病历手册以企图让医方承担交通等费用.
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是所有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都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针对残疾和死亡两种情况.而不是所有的精神损害都有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应当予以赔偿.本案受害的人的精神显然没有达到该解释规定的程度,并且患方也并未提供其受到精神损害的事实依据.患方诉称“右臀皮肤全层萎缩”,纯属夸大事实,在云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已明确是“4.3cm×3.0cm大小的凹陷”.并没有太大的损害,也不影响外观.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诉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案件经过二审开庭审理后,虽撤销了一审判决,但法院采纳了医方代理律师的大部份意见,另外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给予2000元的支持.最终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费用共计9812.63元,不到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的20%.
律师感悟
通过两级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对医方构成医疗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案件,法院是判决医方全额赔偿还是按比例赔偿问题,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本案视之,二审法院虽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改判,但从法理上讲一审法院并没有过错,只是认识上存在不同,同时是基于保护弱者所作出的裁决.
本案最后的判决结果对于A医院来说是满意的,对于其代理律师来说是成功的,也充分的体现了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专业律师的价值所在.
维权热线
问:编辑,您好!我是四川某医院的一名医生,请问,卫生行政部门是否统一规定了手术同意书的格式?
答:医生,您好!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对手术同意书的格式没有统一规定.各个医院的手术同意书的格式也不一样,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一般都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术前诊断、拟实施的手术方案、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医患双方签字.手术同意书在不同的医院使用的名称不一样,有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但其内容、性质和作用是一致的.2002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将名称确定为手术同意书.
本刊编辑部
医法讲堂
过失性误诊
过失性误诊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或专业技术水平欠缺而导致诊断内容错误,医务人员的不负责任可能出于医务人员过于自信,也可能是医务人员疏忽大意所致.在临床诊治过程中,各专科均有一套严格完整的采集病史、查体、检查程序和治疗原则,各级医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但有的医生或自认为经验丰富而盲目自信,或一时疏忽导致忙中出错,在诊断中不认真采集病史,忽视其他专科资料,放弃关键检查项目,在治疗中,存在违反治疗操作规范或常规的行为,结果出现诊治错误.
——来源《医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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