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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
对于创业的青年人而言,有一个或者几个志同道合的合伙人一起参与是个不错的选择.合伙打拼不仅有多人可以与你一起承担风险,而且在发展的重大时刻也会有合伙人一起分担责任和参与决策,大大降低经营者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不过,合伙不仅意味着志同道合,它还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对于个人合伙的重要事项,法律上怎么说?
Q:咋样才算个人合伙呢?
A:“合伙”这个词大家可能不太熟悉,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伙的事例却比比皆是,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三两个好友一起买车跑营运、一起开店,类似这种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分享利润的经营行为实际就是个人合伙.按照《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设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物质基础是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并形成合伙财产.
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有的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有的没有登记注册,无照经营;有的符合合伙条件,有的仅是部分符合条件;有的有书面协议,有的仅仅口头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意见》第50条规定,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Q:个人合伙与企业有什么不同?
A: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条件.
其次,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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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人合伙因为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和查账征收方式;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两者都是交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Q:在合伙里,谁说了算?
A:《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了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人有如下权利:
1.共同决定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有参与的权利.凡涉及合伙组织经营活动的大政方针、合伙期限的变更、接纳新伙伴入伙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
2.执行权.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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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权.不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享有监督权,有权监督检查合伙经营状况、财产使用及管理情况,并有权检查财务账目.
4.请求权.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和所遭受的无法避免的损失,对合伙有求偿权.
Q:新人如何加入合伙?
A:个人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关于入伙的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Q:什么条件下可以退伙?财产怎样退还?
A: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称为退伙.合伙人入伙自愿,退伙亦应自由.合伙人可声明退伙,若合同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声明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事务的时期进行.
合伙订有存续期间的,在有重大事由或不得已事由时,合伙人才能声明退伙.除声明退伙外,合伙人还可因下列事由之一而退伙:1.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但约定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其合伙地位的,不在此限;2.合伙人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3.合伙人受破产宣告的;4.合伙人经合伙除名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退伙人因退伙而转让出资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及为合伙人期间的债权债务;退伙人对自己为合伙人期间出现的债务,如果在退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的,其清偿责任不能免除;退伙时对于出资实物有取回权,但一次清退有困难者,可分批清退,返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折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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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合伙债务如何承担?
A: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不以出资额为限.这意味着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一,每个合伙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其二,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其三,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Q:个人合伙该如何终止呢?
A:《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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