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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之我见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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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思义,男,1989年4月,河南信阳,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方向教育行政法

摘 要:本文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现状,从现行模式的不足之处,行政执行权本质属性以及实际运行趋势分析得出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回归行政机关的结论.并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和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执行权的角度,从三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即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严格行政执行程序,把“柔性政府”的概念引入到行政强制执行,鼓励公民参与行政,以期待缓和官民关系,有效解决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出现的种种难题,保障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正常有序的运行.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告诫制度柔性行政行为

一、对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评介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划分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它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其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自己采取相应的措施强迫当事人履行或达到与履行相一致的状态.值得指出的是,拥有自力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相当少,仅有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它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其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经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强制执行.这一方式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中占主导地位.

(三)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这是指某些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自力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方式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例外,也只有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才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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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旨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上保障行政效率.可是这种体制下,行政效率与保护人权都没有得到理想的保护.从本国国情,历史惯例以及国人心理出发,本人倾向于把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给行政机关,辅之相应的监督措施和法律程序规范之,使其权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

(一)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本质属性的探究

确认一种权力的本质属性,不应该就一国现行法制制度和法律体系为依据进行考察;同样地,也不能将实际生活中各种现实的其他权力因素的附合、渗透和交叉强加于其本质属性之内.行政强制执行权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执行权,是一种管理权,因此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有根本上的差别,最主要和最本质的就在于司法权是判断权,而行政权是管理权.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混淆了混淆了行政强制执行权主体,不仅造成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权责划分的混乱,还严重地破坏了司法的中立性和裁判性.

(二)强制执行的现实运行状况要求执行权交给行政机关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说明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现象正在与日剧增,这与我国现行强制执行模式引发的行政机关权威弱化和执行不力的因素休戚相关,同时也大大加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数量和执行压力.

(2)有数据显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相当少,可以基本上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大多数没有重大的违法情况,证明我国行政人员的素质还是有了相当的提高,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的执行决定是有相当正确率和合法性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

(一)明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1)一般情况的行政强制权应当由有权的行政机关拥有,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应交给综合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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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执行机关来执行.这类执行主体设立的必要性在于一般情况由行政机关执行确有困难,或执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巨大而无法执行时,交由综合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来定夺.特别是有关“民告官”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给综合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相关部门审理.其构成人员可借鉴德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加强程序控制,特别是形成事前“告诫”制度.

没有事先通知其利益可能因政府决定而受到影响的人,一切其他程序权利都可能毫无价值.从本质上讲,告诫是一种通知行为,是指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行政机关在采用强制执行之前将强制执行的决定告知义务人的方式.它包括通知执行的措施、执行的时间和执行的地点等,是一种程序性的规范.告诫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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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在执行前对义务人进行再一次的说服,可以弱化因行政义务人情绪激动而产生的抵触,在行政义务作出后与执行前的一段时间内,让义务人较平静地思考其行为并予以劝说,可以较好地促使义务人自动自愿履行其义务,体现了“先说服,后强迫”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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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使行政机关的反思.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在发给义务人执行通知的时候,同样须对作出执行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多方面予以考虑,也是一种对执行行为的正当性认识的“反刍”.而我国在这一方面显然做得不够,行政强制执行中蛮横不讲理的现象比比皆是.

(三)把柔性政府的概念引入到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柔性行政行为与强制行政行为相结合的执行体系.

当代行政管理模式是从消极管理到良善治理,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从集权行政到民主行政,从刚性管理方式到刚柔相济且以柔性管理方式为主,人们应当正确认知、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当代行政管理方式可分为两大基本类型:一类是传统的刚性管理方式,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此类刚性管理方式还是重拳出击,可立马见效、立显权威,但也易于激化矛盾、小事变大,强化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另一类是当代的柔性管理方式,如行政指导、行政服务、提供信息等,此类柔性管理方式作为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成果,体现了广泛参与、两造互动、平等协商、自由选择等行政民主性的基本要求,在行政实务中被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发挥出特殊的行政管理功效.

四、小结

一部法律无论措辞多么完美,规定多么缜密,如果不予实施或者实施过程中执行不力,都形同虚设.强制并非目的,扩大行政机关的执行权也不意味着对相对人权利的漠视.本人并非没有注意到当前我国行政权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的存在,但纵观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本人认为对行政权的限制过于偏激和“矫枉过正”的倾向.基于理性,我们的态度应是积极地控权,而非消极地限权,不是“司法主治”而是“法律主治”.通过完善的立法和程序制度设计同样可以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当前民众维权意识的觉醒潮流和国家赔偿的增多,要求行政机关的素质和能力真正提高和改善,实现“依法行政”!(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行政权研究》:王学辉、宋玉波等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78页.

[2]《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63页.

[3]《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视角》:莫于川等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265页.

注解

①《行政权研究》:王学辉、宋玉波等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78页.

②《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63页.

③《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视角》:莫于川等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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