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多胎彩超检查收费的法律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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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女士到山东省泰安市中心医院进行彩超检查,因其所怀的是双胞胎,故被医院要求交双份检查费用.对此,该市物价局表示,“双胞胎彩超检查收双份钱不合规定,不管孕妇怀一个胎儿还是双胞胎,都应按一个部位收费.”物价部门做此说明的依据是,2011年泰安市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联合下发的一个《通知》,据《通知》规定:彩超常规检查每个部位收费104元.《通知》中对彩超常规检查列出了七个计价部位,其中第六项为“产科(含胎儿及宫腔)”.
该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按部位收费’是指按孕妇的部位收费,不管是几个胎儿,同属于子宫这一个部位.所以不管是一个胎儿还是两个及以上,应按一个部位收费.”工作人员还表示,医院对双胎孕妇的彩超检查按双倍收费违反政策,患者可以持病历、交费凭证、检查报告单等证明材料,到医院所在地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举报.
与此同时,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则声称:“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双胎彩超检查可以收双倍费用,那么医院对双胞胎孕妇的彩超检查收双倍费用的行为就属于违法收费,患者有权要求医院退还多收的费用,并且可以向物价局、工商局提出控告,要求物价局、工商局对医院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事实上,双胞胎彩超孕检被收双份费用几乎成为行业规则,各地在具体的处理上也不尽相同.举例而言,在泰安市几家大型医院大都对双胞胎孕妇的彩超检查按双倍价格收费,但泰安市物价部门对这种行为的态度是“乱收费,多收部分应当返还”;而在四川南充市,当地物价部门则规定,虽然彩超检查是按照孕妇的检查部位进行计费,但在进行彩超检查时,若发现是双胞胎,医院则可在一个部位的基础上加收20元检查费用.其他如郑州市则规定,双份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据广东省物价局网站医技诊疗类列表显示,该省的产科B超检查按每胎收费.
如此千差万别的收费标准,本质上是对收费性质界定的差异.倘若单纯以检查部位收取费用,那无论是双胞还是多胞,均只能按照单胞的标准收费;而如果按照胎儿的数量收取检查费用,则双胞胎收双倍费用顺理成章.
我国法律素有“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这就是说,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彩超多胎检查必须按照单胎收费”,或者规定“无论几个胎儿,必须按照一个脏器(子宫)收费”,那么医院对双胞胎的彩超检查收取双倍检查费用的行为就不属于“乱收费”(至于是否妥当则另当别论),更不能归于违法收费.
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把子宫当成一个部位”和“按照胎儿的数量”界定收费标准,二者并不矛盾.假如患者进行普通彩超检查子宫,发现有子宫肌瘤,那么无论肌瘤数量几何、大小形状,都应当且只能以“把子宫当成一个部位”定性,收取相应费用.同理,若彩超结果显示子宫中孕育着胎儿,无论是一个还是多个,如果检查仅到此为止,也完全可以按上述标准定性收费.
然而,如果孕妇接受彩超检查的目的,是针对胎儿所做的三维(或四维)超声系统检查,则不得不考虑多胎检查客观上的复杂性.首先,由于多胞胎互占位置,彼此影响,增加了辨别的难度.技师为一名怀有双胎的孕妇检查,其检查难度远比检查单个胎儿复杂,其检查所花费的时间,更是远多于检查两名怀有单胎的孕妇.其次,如何定性“一个部位”也值得商榷.究竟是将一个胎盘算作一个部位,还是一个“脏器”(子宫)中的胎儿算作一个部位,抑或是胎儿体内的一个脏器算作一个部位?对部位不甚明确的解释,会造成对医生劳动成本的漠视.
因此,多胎彩超收费俨然成为了逻辑问题.按单胎收费,显然不科学也不合理;按胎儿数量收费,那对于“引产后彩超复查”的女性,由于其术后腹中并无胎儿,是否可以荒谬地认定为不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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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物价部门对医事服务收费的制定没有做到科学化.其所制定的标准,时而模糊,时而忽略例外,有时更是忽视了医生的劳动价值.而随着双胞胎生育率的不断提高,对胎儿专项检查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基于现实并有专业性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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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胎彩超收费标准,笔者建议:如果行普通彩超旨在检查子宫本身,则无疑应按一个部位收费;如为检查胎儿而使用三维(或四维)彩超,则理所当然地要增加费用,此时不妨以单胎为基数(假如为200元),每增加一个胚胎增加60%~70%的收费额度.如此,既考虑到了医生的劳动价值,同时也避免了逻辑上的混乱,且容易使孕妇/患者接受.
医学检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其价值的判断应当具有相当的法律依据和专业素养,否则就难以让医生的价值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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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以专业的眼光看待多胎彩超收费问题,方可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医事服务收费体系,体现出医务工作者的劳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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